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第三十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非会员理事组成,非会员理事不超过常务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第三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二)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三)批准协会预决算;(四)审议会长办公会提请审议的各项议案;(五)根据会长提名聘任秘书长;(六)决定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的设置;(七)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除第三项外理事会及本章程其他条款规定的理事会的其他职权;(八)执行中国证监会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长认为必要时亦可召开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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