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第五节监事会第四十二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第五节 监事会第四十二条 协会设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是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

第四十三条监事会的职权是:(一)监督协会章程、会员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二)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的工作;(三)决定和罢免监事长;(四)审查协会财务报告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审查结果;(五)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会员理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十五条 协会的监事、理事不得互相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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