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艺美术学会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北京工艺美术学会是北京地区工艺美术专业科技人员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助手
第二条 本会是经北京市社团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团法人
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遵守其章程,接受其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接受北京市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三条 本宗旨是团结北京地区的工艺美术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此金工艺美术学科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技进步,促进国内外工艺美术的交流与合作,位首都的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为工艺美术工作者服务
为提高工艺美术专业人才的学术水平和艺术修养服务
第四条 本会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技精神和优良学风
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
第五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
第六条 本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万元
第二章任务 七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开展工艺美术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举办学术年会、学术研讨会、讲座、培训班、展览会即组织学术考察等活动
第八条 组织专家开展咨询活动,兴办科技实体,承担工艺美术设计,项目评估,成果鉴定等
第九条 提倡和支持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成果,交流信息
第十条 开展同国内外工艺美术团体和工艺美术工作者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各学术团体之间的联系
第十一条 向有关部门反映工艺美术工作者的意愿和要求,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
第十二条 出版工艺美术书刊、资料和学会学报
第三章 会员第十三条 凡居住在北京地区,承认本学会章程,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提出申请,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可为会员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资格1、有工艺美术师、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以上职称的工艺美术专业和有关科技人员
2、取得硕上学位的工艺美术专业和有关科技人员
3、高等高校本利专业,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并有一定学术水平者,或虽无以上学历,但已具有相当于本条规定的专业拄能和学术水平的专业人员
4、在京的中国工艺美术学会会员: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资格凡在北京地区从事工艺美术专业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者,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并支持学会工作,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 外籍会员资格凡对本会或工艺美术学科有重要贡献的、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承认本会章程,参加活动的国外工艺美术家及有关学科的专家、学者和科研人员,经本人申请,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为我会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的权力和义务一、会员的权利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团体会员的注人代表);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的权利:3、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4、有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管理的权利;5、有委托本会开展咨询服务的权利
二、会员的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的义务:2、完成本会委托或担任工作的义务;3、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4、积极参与工艺美术创作,撰写论文及参加各项活动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个人会员入会需经两名会员介绍,填写入会申请书:并提供本人专业成就材料,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由学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九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无故两年不交纳会费者,即做自行退会处理
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与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会员选举或充分酝酿协商产生
大会的职责是:一、确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二、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三、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四、制定、修改章程;五、通过重要决议或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其他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漆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3——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徐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事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理事会的职责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 选举产生新艺界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七、 决定赴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接受简史会对学会工作中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并接受其监督;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如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形式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如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五、 为首国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法人代表为理事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设秘书处为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秘书长形势下劣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监视会监视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其主要职责:一、 选举产生监视会;二、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四、督促学会及领导依照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五、对学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第二十七条 根据学会活动需要,学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为理事会领导下的专业 学会组织,是开展学术活动的基本单位
其设立或取消,需与北京市科协学会都协商,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市社团办核准,报市科协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必须具有—定数量的本专业会员,有相对独立活动能力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专业委员会设会长(主任)一名、副会长(副主任)及委员若干名,组成工作委员会,均由本专业会员民主选举产生
专业委员会应制定工作条例,经学会理事会批准实行
工作委员会要做出工作计划和规划,开展各项活动
专业委员会在对外交往中必须冠以“北京工艺美术学会”宇样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与会员的联系,在会员较多的单位,设立联络员,集中办理学会有关工作
第六章资产管理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一、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科协拨款;二、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会费;六、利息;七、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委托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中心进行财务管理
要求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请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捐赠、自主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监视会和市行管办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九条 变更程序一、本会名称、法人代表、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二、涉及登记证书其它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终止程序一、由理享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二、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杜团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2年5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子报市科协审核、市社团办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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