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粘接学会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北京粘接学会第二条本会由北京市化工研究院、北京市总工会技术交流站粘接技术交流队及杜璇、燕翘、张景姿、强康、葛增蓓、杨淑智、陈联泳等人自愿联合发起
第三条宗旨:团结在北京从事粘接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应用、情报、销售、设计等方面的单位和个人,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和技术交流、科学普及、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达到提高胶粘剂的技术水平;提高胶粘剂生产技术和开发新产品;为粘接事业的发展和国民经济对粘接技术产品粘接技术的要求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本会接受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逐步走上自我发展、自我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团体
第七条注册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
第二章任务第八条基本任务1.开展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粘接学科的发展
2.普及粘接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实用技术
3.出版学术论文、科普、粘接学科的书刊
4.开展决策论证,提出政策建议;进行科技咨询服务兴办科技实体;接受项目评估、成果鉴定等工作
5.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内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6.向党和政府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愿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7.表彰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人才、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
第九条由本学会下属的办公室、学术交流部、咨询部、外联部、建筑委员会、监事会
在每年年底召开的理事会会议上确定下一年工作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
第三章会员第十条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荣誉会员、名誉会员,实行入会、退会均为自愿的原则
1.团体会员资格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合法单位,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1).具备完备的生产设备和质量检测手段,生产检测资料齐全的企事业单位
(2).具有高中或中等专业学校文化程度的专职生产和质量检测人员
(3).胶粘剂产品质量稳定,各项技术指标达到行业或国家标准的单位
2.个人会员资格(1).大学本科毕业生,专门从事胶粘剂科研、生产、教学、经营,未取得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2).具有中级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胶粘剂科研、生产、教学、情报、设计、应用、经营的工程技术人员
(3).长期从事胶粘剂生产、应用并富有经验的工人革新家和管理、经营者
(4).热心和积极支持,并参加学会活动的领导干部
凡具备以上条件的公民,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3.根据工作需要设名誉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1.会员的权利(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会员代表大会的表决权
(3).对本会各项工作建议权和批评权
(4).参与本会各委员会工作的管理权
(5).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6).团体会员有优先得到粘接剂科技成果,新产品科技信息权利
(7).符合章程的其它权力
2.会员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和各项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3).积极从事粘接的研究、应用、宣传、推广等工作
(4).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5).团体会员、理事应交纳会费
(6).本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入会退会手续一. 入会: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前应填写会员申请表,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和本会章程一份
二. 退会:会员自愿退会,并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
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会员,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三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产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各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拟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通过主要决议,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修改
六.其它事项会员大会由半数以上的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理事会一.理事1.理事由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选票通过投票半数者即当选
2.每届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3.理事因身体原因或工作调动,本人不适宜继续担任理事工作的同志,可向理事会提出“辞呈”;长期不参加理事会会议,不关心学会工作,不接受学会委派工作的理事,即认为自动“辞职”,理事的“辞职”须经理事会批准方可生效
二.理事会1.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名
2.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
3.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的设立
4.委任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的负责人
5.审批会员入会、退会
6.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聘用名誉会员
7.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8.制定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9.组织建立各项管理机制
10.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监督实体的经营活动
11.召开会员大会并报告工作
12.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13.其它职责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一.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
二.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常务理事会每季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召开
第十七条秘书长领导学会办公室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在秘书长生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主持学会工作时,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可由付秘书长代理秘书长工作
第十八条本会的法人为理事会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十九条监事会监事会有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一.选举产生监事长二.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各机构按照本会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四.对本会财务收支进行督促
五.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督促执行
第五章资产和财务第二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二十一条本团体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委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变更和终止第二十九条变更程序一.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它登记内容的一般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向北京市科协和北京市民政局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终止程序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决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挂靠单位,市科协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市科协、市民政局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市民政局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市民政局,核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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