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林学会学会章程说明一、《北京林学会章程》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的有关政策和1999年06月01日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印制的《北京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在原有《北京林学会章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二、《北京林学会章程》经过全体成员的充分酝酿,业经最高权力机关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审核,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核准
三、《北京林学会章程》先经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初审合格后,再报正式文本三份,由登记管理机关加盖章程核准专用章后生效,一份交业务主管单位,一份交社会团体,一份交登记管理机关存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北京林学会,英文名为∶Beijing Forestry Society,缩写BFS
第二条本会由北京地区林业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联结北京地区广大林业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维护广大林业科技工作者的权益,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
本会经北京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为指导,团结、动员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通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专业培训、咨询服务、专业刊物等活动,为实现首都林业的跨越式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的领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为有一定经济基础的社会团体
第六条注册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会围绕林业科技及其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一)组织广大林业科技工作者对影响首都林业全局的重大理论及林业科技问题进行研讨、论证,为首都林业建设提出建议,为各级林业部门当好参谋和顾问;(二)大力普及林业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林业生产技术、开展青少年林业科技活动;(三)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定期或不定期对优秀的学术论文、科普作品、科技成果及贡献突出的科技工作者进行奖励、表彰;(四)充分发挥学会的人才优势,开展在职林业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林业科技咨询服务、接受委托进行林业技术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评定、科技文献和技术标准的编写等活动,促进科学技术为林业现代化建设服务;(五)维护林业科技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六)开展民间国际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外林业学术团体和林业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七)办好本会主编的刊物及本会的网站,组织出版林业科技书刊;(八)创办经济实体,为学会正常工作开展提供物质保障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会的会员种类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会章程;(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 团体会员资格条件:林业或与林业相关的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事业、科研、教学单位和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四) 个人会员资格条件:1. 有相当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以上技术水平或硕士以上学位的林业科技人员;2. 高等林业院校本科毕业(包括成人教育)从事林业工作三年以上,专科毕业从事林业工作五年以上,中等林业专科学校毕业从事林业工作七年以上,在林业科技工作中有较大贡献者;自学成才经考核达到上述水平的林业科技人员;在林业科技工作中做出一定成就、并经市级评审单位承认的林业技术革新者;3. 热心学会工作,从事林业相关学科组织管理工作,并熟悉林业业务的林业行政管理干部;4. 符合上述技术职称和学历条件,与林业密切相关的其他学科的科技人员;5. 积极参与和推动中国林业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并在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外籍专家、学者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会员证和会徽及本会章程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通过评选获得本会颁发的有关奖励;(五)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五条北京林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理事会和监事会;(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五)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参加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责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学会荣誉职务的聘任;(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十一) 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十二) 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十三) 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十四) 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十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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