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土保持学会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海南省水土保持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为Soil&WaterConservationSocietyofHainanProvince,英文缩写为SWCSHNP
第二条海南省水土保持学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由水土保持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团体自愿组成的学术性、行业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水土保持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纽带和发展我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宗旨:团结广大的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坚持民主办会;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倡导“幸福、创新、求实”的精神;促进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水土保持科技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实施科教兴国和水土保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水务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与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第五条本会办事机构设在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98号海南省水土保持监测总站,邮编570203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组织开展国内外水土保持学术交流活动和科学技术考察活动;促进民间水土保持科技交流与合作
(二)普及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传播科学精神、科学思想与科学方法;推广水土保持先进技术
(三)出版有关科技书刊与科普读物及相关的音像制品;开展优秀书刊与优秀论文评选活动
(四)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识,提高学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服务
(五)积极搞好技术推广和技术咨询活动,对水土保持科学发展战略和重点水土保持项目技术论证发挥咨询作用,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接受委托进行项目评估与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科技文献编纂与技术标准的编审等工作
(六)推荐科技人才,积极发展新会员,表彰和奖励在学会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团体和个人
(七)为会员和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服务,反映会员的心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八)承担海南省水利厅及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个人会员:1.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水土保持或相关学科的科技人员;2.获得硕士学位(含硕士)以上的水土保持或相关学科的科技人员;3.本科、大专毕业工作3年以上或中专毕业工作5年以上,研究生毕业转正,并从事水土保持或相关学科的科技人员
4.经考核达到中级技术职称水平并从事水土保持或相关学科的科技工作者
(五)团体会员:凡与水土保持工作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教学、生产、管理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注册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个人会员:凡要求入会者,须本人申请,由本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核准备案后,即为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会员;(四)团体会员: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个人会员还可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刊物以及通过评选获得本会及本会上级组织给予的各种奖励
(七)团体会员还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项目论证和技术咨询以及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及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个人会员还应遵守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科普活动和科技咨询服务;(七)团体会员还应遵守本会章程,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合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五)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水务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开展奖励和表彰活动;(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人选由会员代表推荐产生,理事每届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有关水土保持的科学家、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本会工作并从事水土保持有关组织管理工作的干部
理事和常务理事若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征求推荐单位意见,予以变更和增补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水土保持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热心学会工作,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水务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在特殊情况下可设专职副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水务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离任理事长、副理事长,以及对国家和海南省水土保持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领导干部,经常务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可聘为本会名誉理事长
曾任本会常务理事,经常务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可聘为本会名誉理事
第三十一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在理事会领导下,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设立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专业学术活动
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本会理事会相同
专业委员会应当按照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再设立分支机构
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专业委员会委员民主选举产生,报本会审查
第三十二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本会设监事会,由本会3名以上会员组成(必须是单数),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组成人员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本会负责人的近亲属或直系亲属不得在监事会任职)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于职守,履行职责
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省水务厅及其他有关政府方面的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水务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水务厅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水务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水务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水务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12年11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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