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图书馆学会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

山西省图书馆学会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代表、上届理事、本届理事候选人和特邀代表组成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本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和热心本学会工作且从事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

理事应是本行业在职人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理事总数为奇数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原则上不调整理事

但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对代表某团体单位而当选的理事,由原推荐单位提出自然更替,并将书面报告报学会秘书处,由秘书处报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学术研究及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是本行业在职人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如因特殊情况,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本学会财务管理、审批

(四)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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