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法学会学会章程

中国经济法学会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Chinese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缩写CSIEL)

第2条 本会是由从事国际经济法理论研究、教学与实务工作的同志及各教学、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和有关国际经济法学术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学术团体

第3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团结广大从事国际经济法理论研究、教学和实际工作的同志,积极开展国际经济法的学术活动,促进国际经济法学科的发展,为推动我国对外经济交往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4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5条 本会住所:福建省厦门市厦门大学法学院C座6楼602-6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6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组织全国性和地区性学术讨论会;(二)举办各种类型的报告会和座谈会;(三)组织科研和教学工作的经验交流;(四)提供咨询服务,并进行人员培训工作;(五)进行对外学术交流活动;(六)出版国际经济法书刊和资料

第三章 会 员第7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凡从事国际经济法科学研究、教学和实际工作的人员,由本人申请并经本会同意,可以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本会可吸收教学、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和有关国际经济法社团作为单位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9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10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活动和其他活动;(三)获得本会的资料和书刊;(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声明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11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执行本会的章程和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12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13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14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通过或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听取和审查本会会务工作报告;(五)讨论并决定本会的会务事项;(六)决定终止事宜;(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15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16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17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会员代表的名额分配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18条 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19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20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21条 理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连续两年未出席本会年会和理事会会议且未请假,即视为不愿履行理事职责和自行放弃理事职务

第22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副会长以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并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十八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项所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24条 常务理事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25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26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27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28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29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31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32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33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34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35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36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37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38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39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40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41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42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44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45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46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法学研究和教育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47条 本章程经2006年2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48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49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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