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生命科学联合中心规章制度

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生命科学联合中心规章制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生命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改革试点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生命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改革试点(以下简称“改革试点”)的性质、宗旨、组织与任务,确定改革试点运行机制,保障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生命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改革试点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 为加强对改革试点的统一领导与协调,提供政策支持与指导监督,由教育部牵头成立改革试点协调领导小组,并批准成立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生命科学联合中心(以下简称生命中心)作为改革试点的执行主体;两校共同成立改革试点建设联合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建设指导小组),并分别成立改革试点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行委员会)作为试点实施的责任主体

第三条 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生命科学联合中心的英文名称为Tsinghua University-Peking University Joint Center for Life Sciences(英文缩写:TPCLS);在北京大学挂牌称为“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生命科学联合中心”,英文名称为Peking University-Tsinghua University Joint Center for Life Sciences(英文缩写:PTCLS)

第二章 宗旨和任务第四条 改革试点的宗旨是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速我国世界一流学科和一流大学的建设;推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为一体的体制机制综合改革与创新

第五条 改革试点的主要任务是以卓越的生命科学基础研究带动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建设国际一流的生命科学研究与教育中心;通过体制机制改革与创新,为高等教育改革探索可持续发展的新模式,为科技体制改革提供可借鉴的经验,为聚集、使用和培养人才提供可推广的范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第六条 改革试点的组织结构包括协调领导小组、建设指导小组、科学咨询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生命中心

生命中心实行主任(负责人)负责制,下设独立的科研实验室若干和支撑部门

第七条 协调领导小组:是改革试点的指导协调机构,负责改革试点的协调推动、政策支持、指导督促

经过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等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协商,建议协调领导小组组成如下:组 长:教育部部长

副 组 长: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主管副部长

成 员: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校长和主管副校长,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相关司局领导

第八条 改革试点建设指导小组:两校校长担任组长,常务副校长和主管副校长为副组长,成员包括两校科研、财务、人事以及校办负责人

建设指导小组主要的职责是具体协调改革试点的启动、组织机构的设立以及审批改革试点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第九条 科学咨询委员会:由国内外著名的生命科学家组成,为改革试点提供学术咨询和建议,审定研究方向及发展规划,听取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条 改革试点执行委员会:由两校校长担任委员会主任、常务副校长和主管副校长为副主任,委员包括校办、学科、科研、人事、研究生院、教务、财务、国际合作、实验室与设备等相关职能部门和生命学院负责人

执行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协调领导小组和建设指导小组的指示精神和工作要求,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指导生命中心的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生命中心:依托两校生命科学学院并作为跨院系的相对独立的实体,在科研、教学、人才招聘和考核等方面享有自主权,包括人员聘用条件及方式、薪酬待遇及发放、考核评价标准及办法等

第十二条 生命中心主任任期五年,由建设指导小组提名,教育部任命,学校聘任,报协调领导小组备案

在改革试点初步建设期间,由建设指导小组提名生命中心负责人,两校聘任

第十三条 生命中心主任(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1. 全面负责生命中心的发展规划、人员聘任与运行管理等工作;2. 规划实验室研究方向及规模、支撑部门设置及人员配置,公开招聘和任免实验室负责人(Principal Investigator,简称PI);3. 提出改革试点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方案,每年向执行委员会和协调领导小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4. 根据《章程》制定改革试点内部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组织对相关人员的评估与考核

第十四条 独立实验室、实验室负责人(PI)和支撑部门

1. 独立实验室是生命中心从事科研与研究生培养的基本单位;2. 独立实验室负责人根据改革试点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3. 生命中心聘任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行政事务,生命学院办公室为生命中心提供必要的服务支撑;4. 科研平台(生物医学测试中心)为生命中心的科研与人才培养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章 人员聘任与考核第十五条 改革试点人员聘任以“国际化、社会化、竞争性、高效率”为基本原则

组成人员分为四类:独立实验室的负责人(PI),实验室内的辅助研究人员,公共平台的技术支撑人员和行政服务人员

生命中心采用全员合同制,不设永久职位

包括PI在内的所有人员与生命中心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合同,聘期结束前6个月进行评审,合格者续聘,不合格者解聘,失去生命中心支持(与学校的聘用关系由所属学院决定)

第十六条 独立实验室负责人(PI)的聘用

按照国际标准,在两校公开选拔PI

应聘者应为两校生命科学领域的事业编制人员,需经个人申请、生命中心学术委员会组织国际评审,生命中心主任(负责人)批准后可聘为生命中心PI

原则上,改革试点PI必须具有本研究领域世界领先的学术水平,相当于美国一流研究型大学助理教授或以上水平

第十七条 独立实验室采取PI负责制,五年为一个聘期

PI实验室聘请辅助研究人员的聘任标准和考核条件PI自行决定,相关费用由PI从其实验室基本科研费中支出;PI提出拟聘申请后,由中心主任(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 行政服务人员、公共平台的技术支撑人员由生命中心根据需要择优聘用,并根据年度考评结果决定续聘或解聘

第十九条 提前解聘与辞职

PI未完成工作任务,或不能正常履行职能者,经国际评估小组评议和生命中心学术委员会认定后,由生命中心主任(负责人)决定提前解聘,提前三个月通知本人,并报执行委员会备案

聘期结束前PI辞职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生命中心主任(负责人),并承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解聘其他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辞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第五章 责任与待遇第二十条 生命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事业编制和非事业编制人员)应该按照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接受生命中心组织的年度考核与聘期评估

第二十一条 生命中心聘任的校内事业编制人员享受学校提供的既有工资、岗位补贴及其它福利待遇;生命中心按照被聘用者的岗位职责及工作业绩为上述人员提供一定数额的特殊补贴、住房补贴及绩效奖励,具体数额由生命中心主任(负责人)决定,并通过合同明确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生命中心在站博士后提供常规标准工资和生活补贴及其它福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为在读研究生提供生活补贴

在此基础上,生命中心为上述人员另外提供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

为优秀博士后提供一定的科研启动费

第二十三条 生命中心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为聘任的非事业编制人员提供工资、相关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医疗、工伤、退休、意外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 评估第二十四条 学术评估包括生命中心整体的学术影响评估和PI学术水平评估

生命中心是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研究实体,学术评估的主要依据是发表论文的质量与数量,以及国际评估专家组的综合评估意见

第二十五条 人才培养评估主要考察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能力、博士研究生生源质量、海内外优秀博士生来中心做博士后研究的吸引力等

第二十六条 由教育部、科技部和财政部每五年组织一次国际评估,对生命中心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运行管理进行整体评价

第二十七条 改革试点执行委员会以审核年度报告的形式对生命中心进行年度考核

生命中心于每年3月15日前将上一年的《生命中心工作年报》报送改革试点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将考核结果报协调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八条 独立实验室负责人每年向生命中心学术委员会和生命中心主任(负责人)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对独立实验室PI的考评采取每五年一次,PI在五年聘期结束前6个月,应向生命中心学术委员会提交聘期工作报告,交国际评估小组评审

凡是科研水平不能保持本研究领域世界领先水平者,给予两年缓冲期(经费支持逐步缩减),两年后仍未达到要求水平则不再担任改革试点PI,也不再享受改革试点PI的任何待遇

第七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第三十条 生命中心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对改革试点的专项资助和学校自筹经费的支持、以及PI的竞争性项目经费

第三十一条 生命中心的财务管理实行主任(负责人)负责制;依据《章程》制定改革试点《财务管理规定》和生命中心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根据改革试点方案和计划安排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并按照预算合理使用各类经费

第三十二条 改革试点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两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建设指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执行,并报协调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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