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作家协会组织章程

浙江省作家协会组织章程第二条 浙江省作家协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动员全省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引领下,坚守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大力建设和谐文化,为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提供思想文化保证,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 浙江省作家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文学规律,加强行业自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浙江省作家协会在工作和活动中坚持“民主、团结、服务、倡导”的原则

任 务第五条 组织作家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大力弘扬中华文化,建设和谐文化,推进文化创新,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出贡献

第六条 主动沟通党、政府、社会各界同文学界的联系,积极反映文学界的情况、要求与建议,使党和政府的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掌握并支持文学工作

与全国各省市(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开展文学交流活动;加强与世界各国、各地区的文学交流,构建互动平台和机制,努力提升浙江文学在国内外的影响

第七条 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团结带领全省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承担起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神圣使命和历史责任,积极进行文学创新,创作出更多更好反映人民主体地位和现实生活、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文化大省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八条 坚持文学创作的正确导向,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扶持重点作品,表彰和奖励优秀的创作成果和文学人才,发现文学新人,打造一支老中青相结合的文学创作和研究队伍

第九条 加强文学理论建设和文学评论工作,开展健康、说理和科学的文学评论,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和学派的对话,努力推进评论家的梯队建设;树立和发扬与人为善、实事求是的文学批评风气,注重对创作思想的引导

第十条 发现和培养文学创作、评论、、翻译的新生力量,关心青年作家(包括网络作家)的健康成长,发展和壮大社会主义文学队伍

第十一条 努力办好协会所属的刊物和网站

把握正确导向,不断巩固和加强文学阵地建设

第十二条 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加强协会管理,增强会员自律意识,维护会员的民主权利和正当的经济权益,确保会员从事正当的文学活动自由的同时,为会员从事创作、评论和其他文学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根据经费情况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会 员第十三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四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发表和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学创作、理论研究、翻译作品者,或从事文学的、教学、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者,由本人申请,团体会员推荐,或本会会员两人介绍,经本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凡在本省的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为本会当然会员

第十五条 各地级市作家协会和全省性的行业和大型企业集团作家协会,凡赞成本会章程、并有相当数量会员和健全的办事机构者,经本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员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以及享用本会的福利设施等权利

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本会对团体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

团体会员接受本会委托,负责联系本会在该地或该行业、该企业集团的个人会员

第十八条 会员的创作成果、著作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本会有责任提供法律咨询、协调纠纷等服务,直至接受委托代理诉讼,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本会审议批准会员一般为一年一次

遇特殊情况,可由创作联络部召集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主席团批准,提前或推迟吸收新会员

第二十条 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法律,经本会主席团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组 织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浙江省作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

全省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2、审议和批准全省委员会的工作报告;3、制定和修改浙江省作家协会章程;4、选举产生全省委员会;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全省代表大会的个人代表,由团体会员组织居住本地或属本行业、本企业集团的个人会员,通过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其他个人代表由省作协通过民主协商,分片组织选举产生;全省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由团体会员从其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

在全省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省委员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其职权是: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2、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3、批准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和增补;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全省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执行全省代表大会和全省委员会的决议

第二十二条 全省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必要时由全省委员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全省委员会由全省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各团体会员参加全省委员会的委员,从主持团体会员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

各团体会员推举的全省委员会的委员,如因工作调离等原因出现缺额时,替补人选由原团体会员另行推举,报请主席团通过

全省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全省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召集,每年举行一至两次

第二五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席团推举产生,在主席团领导下处理本会的日常会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需要建立各种工作机构,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必要时设立名誉职务,具体人选由全省委员会推举或主席团聘请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为中国作家协会团体会员,受中国作家协会在文学工作方针和业务上的指导

经费及资产管理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1、政府财政拨款;2、会员会费;3、社会资助;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浙江省作家协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浙江省作家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作家协会简称浙江省作协

浙江省作家协会会址设在杭州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浙江省作家协会全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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