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诗词学会组织章程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华诗词学会
英文全称Chinese Poetry Society(缩写CPS)第二条本会是全国各地诗词组织、诗词创作者和研究者、教育者自愿结合起来的群众性文化团体
第三条本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贯彻党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继承和发扬中华诗词的优良传统,繁荣诗词创作,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开创社会主义时代中华诗词新纪元
第四条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政府各项法规、法令,在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作家协会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指导和监督下,按诗词特点,本着适应时代、深入生活、走向大众的精神,开展艺术、学术和社会活动
第五条本会驻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4号9层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本会的业务范围第一款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责任
第二款本会鼓励会员提高思想水平和艺术修养,致力于诗词创作和理论研究;重视、支持群众性诗词活动的开展,积极推动诗词走进大、中、小学校园,走进工厂、企业、农村、市镇,积极创建诗词之乡、诗词之市、诗词之校;加强与相关群众性社团的联系,开展社会文化活动;积极培养诗词人才,促进诗词的普及与提高
第三款本会出版会刊《中华诗词》杂志,各种诗词著作和丛书,开办“中华诗词网站”
第四款本会积极开展有关诗词的各项活动,如举办诗会、吟唱会、诗词讲座、培训班、诗书画展、诗词学术研讨交流会、诗词比赛评奖等
第五款本会努力加强与台湾、港澳以及海外华人、华侨诗词界的联系,积极开展海外地区及国际间诗词界的交流活动
第三章会员第六条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第七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凡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全国各行业系统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经有关部出申请并经本会批准,得为本会单位会员
凡赞成本会章程,并在诗词创作或诗词研究、诗词教育方面有一定成就,在省市以上报刊发表过诗词作品或诗词理论文章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两名会员介绍,有关单位推荐,并由本会批准,得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学会组织和诗词活动权;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优惠权;对学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执行本会的章程和决议;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按规定缴纳会费
笫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按规定缴纳会费,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触犯国家法纪,或严重违背本会章程者,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可通报警告、暂停会籍、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二条本会机构设置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款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第二款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中央国家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全国行业系统等学会单位直接推举产生
学会亦可邀请部分在诗词界有影响的人员,对诗词事业有较大贡献的诗人、企业家为特约代表
代表人数及名额分配,由常务理事会按照本会会员的数量、单位会员的会员数量,参照其他有关因素综合衡量确定
第三款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理事会和有关罢免事宜;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宜;第四款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由常务理事会议定,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组织会员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组,筹备大会事宜;筹备工作告竣,交由大会主席团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理事会第一款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一年召开一次
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或采取通讯方式交换意见,达成共识
第二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产生
第三款理事会的职权是: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二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和荣誉理事;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五条常务理事会第一款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
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款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与理事会的决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三款(二)、(三)、(四)项的职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学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十至十五人,秘书长一人
第一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政治素质好,政治理论水平高,能坚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热爱诗词事业,愿为诗词事业无私奉献,有较高水平的诗词创作与理论修养;作风正派,人品好,有全局意识、创新意识和领导才能;身体健康,能坚持学会正常工作;年龄在70岁以下,个别情况特殊、年龄超过70周岁者,需经过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五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任者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三款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款会长职权:(一)主持常务理事会和学会日常工作;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文件
第五款副会长按照分工,协助会长工作
第六款秘书长职权:秘书长为专职,在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持学会机关开展日常工作,维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组织实施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七款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驻会顾问组成,筹划、决议本会重大事宜
第八款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驻会副会长、驻会顾问、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学会机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组成,筹划、议决、开展日常工作
第九款本会必要时设名誉会长、顾问、荣誉理事若干名
名誉会长、顾问、荣誉理事由常务理事会聘请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进行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核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加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本会更换法定人,必须经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接受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管理第二十七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三十条本会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国家民政部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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