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程咨询协会章程

北京市工程咨询协会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定名为:北京市工程咨询协会,简称:北咨协会

英译名为:BEIJING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NSULTING ASSOCIATION,缩写BJECA

第二条 北京市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为本会)由北京地区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的单位、咨询工程师和在工程技术、经济领域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依法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是代表北京市工程咨询业的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之间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依法维护会员和行业的权益,竭诚为政府、会员和社会提供服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甲2号天银大厦A座西区

第二章 主要职能和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依法履行如下职能:一 行业代表

代表本市工程咨询行业参与拟订相关法规、规章草案及行业规划、政策;提出制订政策和立法建议;参加与行业利益相关的听证会、论证会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 行业自律

根据本行业发展的需要,制订或贯彻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保障公平、维护市场秩序

努力培育和规范区域性工程咨询市场,不断增强咨询行业和协会的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

三 行业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接受有关主管领导部门的委托,拟订工程咨询行业的地方法规和规章的草案;协助政府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及其管理等工作;做好行业内执业监管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和参与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考核和评审等工作

四 行业协调

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业主之间、不同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协调业内企业与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营造公平、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

五 行业服务1.开展行业内信息发布、信息交流和业内有关法规、政策等咨询服务;2.开展行业内优秀工程咨询成果评选工作、表彰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组织交流和推广国内外工程咨询工作的先进经验;3.举办培训班、研讨班和专题讲座;4.受理本地区工程咨询业内执业违规的投诉,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自行或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5.协助、组织和完成政府和社会各界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 单位会员:凡经国家或北京市主管部门批准或注册并独立执业的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的单位,自愿申请入会获批准后,可成为协会单位会员

二 个人会员: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和从事工程咨询及其相关业务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经济人员,以及专家和学者,自愿申请入会获批准后,可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协会的章程;二 有加入协会的意愿;三 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或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骨干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和填写会员登记表;二 按本会入会申请办法提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三 由协会秘书处审核,经会长同意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四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 接受本会协调管理;四 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五 按规定及时交纳年度会费;六 及时与本会沟通,主动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职责是: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监事;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审议、通过交纳会费标准和办法;五 表决、通过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为四年

本会理事会的职责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三 聘请名誉会长、高级顾问和顾问;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七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八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项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内设部、室等部门,承办具体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宜过高,最高不超过有关规定的上限

秘书长为专职;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法人为理事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每届任期为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 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并确定其工作分工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主持本会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秘书处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三 提名秘书处各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四 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本会设监事会一般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主要职责: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二 出席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三 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四 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五 对本会成员违反协会纪律,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六 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七 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年度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单位进行营利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由具有资质的财务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等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和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 2 月 26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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