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程咨询协会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天津市工程咨询协会 (以下简称协会)是由独立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单位及在工程技术经济界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咨询工程师自愿组成的具有社会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工程咨询业的行业组织,由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归口管理,并受市经济委员会等有关主管部门指导,行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包括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具体工作等,均委托协会承担
第二条 工程咨询业是国家加强、改善宏观调控的参谋、助手和投资市场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为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的决策与实施提供规划、专题研究、可行性研究、融资和招投标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和投产后咨询等全过程咨询服务的行业
协会在政府、企业业主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工程咨询更好地为投资决策部门和各类项目业主服务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社会公德和国际惯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组织研究工程咨询业发展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促进国内外工程咨询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工程咨询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为培养和发展工程咨询市场,推动工程咨询事业的发展服务;为促进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的决策与管理民主化、科学化,提高投资效益服务;为提高我市工程咨询业在国际、国内的竞争能力服务
第四条 协会的英译名称是:TIANJIN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简称TAEC
第五条 协会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福建路17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1 组织研究有关促进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的技术进步、现代科学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的问题,向政府和有关方面提出建议
2 接受市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工作,起草地方工程咨询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咨询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促进会员在工程咨询中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自觉贯彻国家有关经济政策,遵守国法行规,努力提高工程咨询质量,维护行业工作水准和声誉
3 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委托,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标准,对天津市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组织认定评审的具体工作
4 组织交流和推广先进的工程咨询经验和管理经验,评选和表彰工程咨询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举办有关技术、经济和国内外工程咨询业务专题讲座、培训班、研究班等
5 推进工程咨询信息网的建设,传播和组织交流国内外工程咨询、工程建设的信息和市场动态
6 在国内外工程咨询活动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会员间和行业间的有关问题,向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单位和工程咨询人员的建议和意见
7 组织完成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凡承认协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经提出书面申请和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均可成为协会会员
l 天津市各区、县、局所属以及地处天津市的各中央部门所属从事国家计委二号令规定的工程项目全过程或阶段的咨询业务,经有关单位批准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为协会团体会员
全过程咨询包括:(1)前期阶段:投资机会研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或评估;(2)准备阶段: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咨询;(3)实施阶段:设备材料采购咨询、项目管理咨询、工程监理、生产准备、人员培训咨询等;(4)生产阶段:投产后咨询等
2 在工程技术经济界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和符合资格标准、独立执业的咨询工程师,均可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 参加协会组织的国内外活动;2 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 优先获得协会出版的报刊和资料,享用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4 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1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合法权益;2 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3 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4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协会可劝其退会;会员严重违背本章程和协会制定的职业道德规范,经常务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第十二条 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由团体会员指派代表和协会特邀个人代表组成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代表大会的主要权力是:1 制定协会章程,确认章程修改方案;2 协商选举协会理事;3 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制订协会的工作方针和基本任务;4 审议通过行业自律性文件;5 表决通过协会的终止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决议须获得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赞成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协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理事会的职责是:l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 推举协会名誉会长,聘请协会顾问;3 协商选举协会常务理事、正副会长和正副秘书长;4 审议并通过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5 讨论其他重要事项并作出决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得出席理事会半数以上的理事赞成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是协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执行机构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组成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常务理事会原则与理事会同时召开,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适当增加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1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2 提出会员大会和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种议案;3 审批新会员;4 提出改选或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等的人选名单,分别报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确认
第十五条 会长主持协会全面工作,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并行使下列职权:1 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会工作会议;2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协会工作会议的落实情况;3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六条 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费第十七条 天津工程咨询协会的经费来源:1 会员交纳的年度会费;2 政府或有关方面的赞助,国内外团体或个人的捐赠;3 协会举办各种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4 利息;5 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协会经费用于下列支出:1 协会主办的各种活动;2 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3 协会所需的办公设施及用品;4 工程咨询奖励基金;5 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终止程序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终止,须事先经理事会讨论提出动议,在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请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报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大会通过后,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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