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程咨询协会会员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凡从事工程咨询及其相关业务的单位,自愿申请获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二)凡负责业务和管理工作的咨询工程师和富有咨询、管理经验的经济和技术专家、学者,自愿申请获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全国或四川省工程咨询及其相关领域有一定的积极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单位或个人提出入会申请;(二)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入会资格,填写会员登记表;(三)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四)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协会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本协会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接受本协会的协调和管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背本章程,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订和修改本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三)审议本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审议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五)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六)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行业有较大的积极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并确定工作分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三)提名秘书处各部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四)决定秘书处一般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单位进行营利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自行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6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四川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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