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程咨询协会章程

青岛市工程咨询协会协会章程青岛市工程咨询协会章程 (2002年10月30日青岛市工程咨询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青岛市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独立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单位及在工程技术、经济界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咨询工程师自愿组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市性社会团体

是跨地区、跨部门的行业性组织,是代表我市工程咨询业的行业协会

协会的英文名称是QINGDAO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简称QDAEC

第二条 工程咨询业是运用多学科知识和经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遵循独立、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为政府部门和投资者对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的投资决策与实施等建设全过程提供咨询服务的行业,工程咨询业是智力型服务行业,是国家加强、改善宏观调控的参谋、助手,是投资市场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协会在政府和会员、社会各界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工程咨询更好地为投资决策部门和各类项目业主服务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国际惯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组织研究工程咨询行业发展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促进国内外工程咨询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工程咨询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为培育和发展工程咨询市场,推动我市工程咨询事业的发展服务;为促进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和提高投资效益服务;为提高我市工程咨询业在国内外的竞争能力和开拓工程咨询业务服务

第四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青岛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协会接受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的业务指导,接受青岛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地址:青岛市东海路49号西6门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一)研究和探讨工程咨询业在经济建设事业中的地位、作用、发展方向,以及改进工程咨询等有关理论的实际问题;(二)组织研究有关促进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的技术进步、现代科学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向市政府和社会有关方面提出建议;(三)监督和强化会员在工程咨询中坚持独立、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贯彻国家有关经济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工程咨询质量,维护行业工作水准和声誉;(四)组织交流和推广先进的工程咨询经验和管理经验,举办与工程咨询业务有关的专题讲座、培训班和研讨班,开展注册咨询师的培训、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程咨询人员业务素质;(五)加强工程咨询业的信息交流,出版有关刊物和参考资料,传播和组织交流国内外工程咨询、工程建设的信息和市场动态,并积极做好行业和协会的宣传工作;(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和增强会员的经济活力,协调解决会员之间和行业之间的有关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及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反映会员和工程咨询人员的建议和意见;(七)对工程咨询单位执业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复评,加强工程咨询业的质量管理,对申报的优秀咨询成果进行初评和评审,并组织行业的先进评选和表彰奖励活动;(八)接受市计委的委托,对申报甲、乙级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进行初审和转报;对申报丙级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进行审批;(九)指导市内工程咨询行业的业务工作;(十)组织完成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名誉会员组成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备工程咨询业务能力,符合资格标准,独立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二)承认协会章程;(三)有加入协会的意愿;(四)在工程技术、经济界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可以作为名誉会员特邀参加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填写团体会员登记表;(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拥有下列权利:(一)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三)优先承担协会委托的有关工程咨询任务;(四)享用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获得协会出版的书刊和资料;(五)向协会提出批评、建议和请求;(六)有对协会工作的监督权;(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和执行协会决议;(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三)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四)提供协会所需的各种资料和信息;(五)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协会可劝其退会;会员严重违背本章程和职业道德,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由团体会员选派代表和协会名誉会员参加

会员代表大会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召集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一)审议通过协会章程;(二)协商选举协会理事;(三)审议并通过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表决通过协会决议和议案;(五)表决通过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协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由会员单位协商推荐,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制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二)讨论修改协会章程;(三)推举协会名誉会长、聘请协会顾问;(四)协商选举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五)提出和审议协会的本届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六)讨论其他重要事项并做出决议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是协会的工作执行机构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正副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二)提出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种议案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报告;(三)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四)提出改选或增补理事的人选名单,报请理事会及会员大会确认;(五)提出改选或增补常务理事、副会长的人选名单,报请理事会确认;(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处理会员的建议和请求;(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市计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或开展与协会相关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市计委单位组织的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考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后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市计委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务处理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2年10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以上内容由大学时代综合整理自互联网,实际情况请以官方资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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