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贷款协会政府为主导的模式美国、日本、法国、意大利、德国、瑞典、挪威等西方发达国家都曾采取这些模式
这些国家在处理破产金融机构的过程中,多以政府出面或授权建立专门的清理机构,接管破产单位,重组、出售其资产负债,并为清理过程提供融资和担保
美国是这种模式的典范
如前所述,20世纪80年代中期之后,美国主要从事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的储蓄贷款协会出现大量的不良债权问题,从1980--1992年,先后有1 142家储蓄贷款协会成员倒闭
为此,国会通过了《1989年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法案》,该法案决定提供500亿美元作为重组机构的损失准备基金(其中40%来自储蓄贷款行业本身,60%来自储蓄存款保险机构),并成立重组信托公司(RTC)和重组融资公司(RFC),专门负责组织融资和处理失去清偿能力的S&L
从1989-1995年,经美国国会历次批准筹集的损失准备基金达1 051亿美元,实际提供给RTC的资金为913亿美元,处理的储蓄贷款协会会员共747家,处理的资产总值达4 030亿美元
日本在处理不良债权和破产金融机构过程小,经历了两个阶段,采用了两种模式
1991~1996年为一阶段,这一期间日本的不良债权问题逐步显现化
1993年1月,日本162家民间金融机构共同出资,成立了共同债权收购公司(资本金79亿日元),试图依靠银行自身的力量对不良债权进行处理
由于共同债权收购公司处理的多为回收希望不大的不良债权,加之缺乏政府的必要支持,其处理不良债权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1996年以来,日本采用了政府和银行联合出资的方式,进入了处理不良债权的第二个阶段
1996年7月.由中央银行日本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共同出资成立了住宅金融债权管理机构(资本金2 000亿日元),主要负责对已破产的7家住宅金融专业公司的回收有望的债权进行处理;1996年9月,为处理住宅金融专业公司以外其他非银行性质的金融合作组织的不良债权,日本银行、民间金融机构与存款保险机构共同出资,在改组原东京共同银行的基础上成立了整理回收银行(资本金1 600亿日元);1997年12月,日本政府公布“稳定金融体系的紧急对策”,决定投入30万亿日元的公共资金(其中10万亿为政府国债,20万亿为政府担保的借款),全面清理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使整理回收银行的功能和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加强,被称为是日本版的 RTC
从中可见,当金融机构的问题比较严重并出现恶化的趋势时,政府的果断干预至关重要,它可以使金融机构破产的系统性影响处在可控制的范围之内,但前提是政府必须具有雄厚的财力,或能在短期内筹集到足够的干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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