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教育协会组织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煤炭教育协会
英文译名:China Coal Education Association(缩写:CCE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煤炭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科研院校和个人自愿组成,为实现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推动煤炭专业人才培养与教育事业的发展;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科教兴煤战略,坚持为煤炭工业建设与发展服务;遵循教育事业发展规律,组织煤炭教育工作者进行教育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与交流,促进煤炭教育改革与发展,提高煤炭行业人力资源整体水平,实现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教育部、民政部、行业管理部门及协会代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 对煤炭工业人才需求、煤炭教育事业发展、矿业类主体专业布局、专业设置和教学改革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 开展煤炭教育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煤炭教育科学研究成果进行鉴定、评审;(三) 对各类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开办矿业类有关专业(工种)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进行调查研究,组织研讨、提出建议、协调实施;(四) 为煤炭院校、煤炭企业和社会有关方面提供咨询、培训等服务;(五) 根据煤炭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本会范围内开展评优创建活动,组织煤炭院校开展技术比武和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六) 根据国家学习型组织的建设需要,组织、开发、指导煤炭行业学习型组织建设工作;(七) 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参与对煤炭院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八) 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学术交流;(九)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结合协会发展需要开展煤炭行业教育统计与信息交流工作;(十)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会费管理办法;(五) 决定终止事宜;(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顾问的聘任;(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经代管部门同意,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协会顾问、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和其他单位、部门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业务主管、代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教育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教育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民政部和代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八年八月十六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已经民政部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核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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