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艺美术协会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的全称为“山东省工艺美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Arts Association of ShanDong",缩写为AASD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省工艺美术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为主体、自愿组成的跨地区、跨所有制、跨部门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振兴和发展山东省工艺美术行业,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面向基层、企业和个体从业者,为全行业服务
努力提高工艺美术行业的科技和管理水平,促进工艺美术行业健康科学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一)根据授权开展对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向政府部门提出制定行业规划、经济立法、经济技术政策等方面的建议
协助制定行业标准,对行业检测、标准、信息等工作参与业务指导
(二)推动本行业的科学研究、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
在行业内推广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对行业产品质量进行检测
鉴定工艺美术珍品,对重要产品的认证和质量监督,并参与业务指导
发放生产许可证和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
(三)推动《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的实施,协助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做好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工作,接受政府委托,办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具体事务
(四)组织行业经济技术交流、人才培训、国际合作和行业的人员出国学习考察
组织国内外产品展览与展销,为企业拓宽国内外市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五)对行业产品结构和企业结构的调整、原材料基地的建设、投资指南和科技发展指南的制定提出建议,对行业发展的重大基建、技改项目参与评估与咨询
(六)参加省内外及国际性专业会议和有关活动,组织会员单位商定行规、行约,并负责监督实施
推动行业内外多种形式的联络和联合,协调行业内部和行业间的生产经营、技术合作等经济活动
(七)开展咨询服务,出版会刊,加快对传统工艺美术的宣传推广,搜集分析国内外行业的经济技术信息,开展市场预测,及时反映行业的重要情况,提出解决行业共性问题的建议
(八)推动行业的增收节支和环保节能工作,发展工艺美术行业的公益事业
调解会员纠纷,协调行业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九)协助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评审鉴定及管理工作
(十)承办政府职能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组成部分
凡从事工艺美术生产、销售,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及科研、设计、教育、学校等有关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等,承认本章程,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资格审查批准,均可成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经理事会授权由理事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六)优先享用本协会出版的有关刊物、资料及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三)参加协会组织的业务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经营管理经验
第十二条 申请入会或退会均须按本协会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予以警告、暂停行使会员权力或除名处分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不履行义务,经批评无效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生效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监事:(一)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数为1名,监事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二)理事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员交纳的会费;(二)社会各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 六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7年11月24日山东省工艺美术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以上内容由大学时代综合整理自互联网,实际情况请以官方资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