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俗文学学会组织章程中国俗文学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俗文学学会”,英文译名是 Chinese Institute of Folk Literature (CIFL)
第二条 本学会系由全国从事俗文学工作的专家学者自愿组合非营利之全国性的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和组织全国俗文学工作者,进行中国俗文学作品的研究、整理、、教学与创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开展学术活动,促进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而努力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在北京大学中文系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如下:(一)鼓励会员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以指导中国俗文学学科建设及各项工作;(二)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大力开展俗文学研究活动;(三)积极组织召开有关学术会议;(四)编撰出版中国俗文学书籍,建立中国俗文学理论体系;(五)注意培养新生力量;(六)做好会务工作,“中国俗文学家通讯”,与会员保持经常联系;(七)加强与港、澳、台俗文学工作者的联络;(八)促进国际学术文化交流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国内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等有关单位从事俗文学教学的教师、研究人员以及小说、戏曲、曲艺等方面的工作者等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国俗文学的研究、整理、创作、教学、翻译、、组织以及文献资料搜集等方面有一定成绩者;(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由本人提出申请,有本团体会员二人介绍;(三)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有本会会员二人介绍;(三)经理事会或在京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四)经理事会或在京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本会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活动的权力;(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五)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义务如下:(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时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向本团体提交科研成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推举名誉会长、荣誉理事和顾问名单;(五)推举法人代表;(六)决定终止事宜;(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三)热心俗文学事业;(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的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员交纳的会费;(二)接受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管理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系按照民政部印发之《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对1994年本团体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进行修改后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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