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合成橡胶工业协会组织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是中国合成橡胶工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Synthetic Rubber Industry Association(CSR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中国合成橡胶生产及相关的原料、应用、科研、设计等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服务全体会员,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政府决策服务,推动我国合成橡胶及相关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一)根据授权开展统计工作,组织收集、分析国内外合成橡胶工业及相关的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出版刊物和资料,建立和管理协会网站;(二)组织技术经济交流、开展咨询服务、推广先进经验和科技成果;(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技术和产品鉴定,进行行业技术经济评价;(四)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行业展览,组织行业培训;(五)组织与相关行业的联系与合作,促进行业间的交流;(六)组织和参加有关的国际会议、国际展览、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七)组织会员单位对我国合成橡胶工业的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市场预测和实施措施等方面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八)组织会员积极应对国际贸易纠纷;(九)组织新产品推广与应用,协调生产企业与加工应用企业的协作;(十)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授权、委托的相关工作,接受会员及社会委托的专项服务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与合成橡胶相关的生产、原料、应用、流通、科研、设计等企事业单位,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本协会接到入会申请书后由秘书处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发放登记表及相关资料;(三)申请单位接到登记表如实填妥后,将登记表和相关资料一并寄送本协会秘书处;由秘书处报理事会审议批准;(四)理事会审议批准后,由秘书处及时发出会员批准通知,会员单位即享有相关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五)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对本行业新技术、新成果有优先、优惠使用权;(六)向本协会提请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遵守行规行约;(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为协会会员单位优惠转让本单位新的科技成果;(七)为协会组织撰写学术论文、技术报告,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和经验材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2年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确定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通过提案并形成决议;(六)决定终止事宜;(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结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努力学习,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业务能力,热心为行业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3年 11月7日第七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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