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合成树脂供销协会组织章程

中国合成树脂供销协会组织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中国合成树脂供销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SYNTHETIC RESIN SUPPLY AND SALES ASSOCIATION,缩写:CSRSSA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合成树脂生产与流通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合成树脂行业现代化、信息化建设开展各项活动,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为合成树脂企业及行业服务,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听取企业诉求,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有关经济、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的意见与建议;(二)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建立电子商务信息网络;(三)组织科技创新活动和科技攻关,开展仓储建设、国际贸易的协调;(四)创办刊物,组织技术培训,开展咨询服务;(五)规范企业行为,开展行业自律,加强诚信建设,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六)反映企业要求,开展反倾销等救济措施的法律事务服务,维护企业、行业合法权益和产业安全;(七)组织国(境)内外经济技术和现代物流的交流与合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展销会、展览会;(八)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协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为会员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章程;(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三)在合成树脂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四)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结合实际向协会提出要求解决本单位、本行业有关问题的意见与建议;向政府反映情况以及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意见与建议;(五)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实施监督;(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二)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承办和完成交办的工作;(三)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行业统计资料;(四)自觉维护行业声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五)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连续两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项;(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次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名誉职务的人选和设立;(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条等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a)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b)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c)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d)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e)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f)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g)热爱协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本协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h)会费;i)捐赠;j)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k)政府资助;l)利息;m)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协会会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的相关活动及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章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0年7月31日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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