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医院管理协会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中华医院管理协会(英文:china hospital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CHMA’)第二条 中华医院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各级各类医院管理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行业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有对各级各类医院行业管理的职能,是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广大医院管理工作者以及社会各界热心于医疗卫生管理事业的人士,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开展医院学术研究和交流,促进医院学科建设和专业人才的成长,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效率和效益,依法维护患者和医院的合法权益,为保护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医疗卫生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香港,秘书处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搞好对医院的服务工作;(二)开展医院管理学术研究和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调研,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论证和咨询;(三)出版学术期刊、书籍及信息资料、音像制品,宣传有关的方针政策、典型经验和先进人物;(四)开展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培养医院管理人才,提高医院管理人员的素质;(五)评选、推荐、表彰优秀医院管理成果和优秀人才;(六)承办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医院标准的论证、评审及监督管理工作,为医院提供人才培训、决策论证、管理咨询等中介服务;(七)为医院的基本建设、设备引进进行咨询论证服务,对医院建筑及常用仪器设备等进行质量分析与评价(八)组织会员单位开展自律活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向政府反映医院管理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九)促进医院与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社会有关团体之间的联系与协作;(十)加强与国内外医院管理学术团体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国内及区域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十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兴办或管理与宗旨业务相关的服务实体,开展业务咨询和服务;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具备下列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一)团体会员1、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院;2、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并与本会专业有关的机构、企业以及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等有关单位(二)个人会员1、各级各类医院正副院长及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管理者;2、二级医院以上中层干部;3、卫生相关产业团体法人代表及高级管理人员;4、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上述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三)名誉会员热心支持和赞助本会工作,对医疗卫生管理事业发展和对外交流作出重要贡献、在管理方面有丰富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国内外专家或医药、医械企业知名人士;第九条 入会程序:团体会员入会 符合入会条件的单位可直接向本会申请,也可向各专业委员会申请,填写《团体会员申请表》,经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印章,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发给《团体会员证书》
个人会员入会 由个人所在单位推荐,可向本会或专业委员会申请,填写《个人会员申请表》,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发给《会员证书》
名誉会员入会 由会员单位或专业委员会或本会理事二人推荐,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发给《名誉会员证书》
具体内容请登录中华医院管理协会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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