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摄影家协会协会章程

浙江省摄影家协会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浙江省摄影家协会(简称:浙江省摄协),英文全称是“Zhejiang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缩写为“ZJCA”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省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摄影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浙江摄影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本会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依照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和“中国革命红船起航地、改革开放先行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要萌发地”的使命任务和担当,切实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着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伟大民族精神、时代精神和红船精神、浙江精神;坚持与时代同步伐,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精品奉献人民,坚持以明德引领风尚,不断推动浙江摄影事业发展,为浙江“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而不懈奋斗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本会是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浙江省文联)和中国摄影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文联,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浙江省文联党组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任务职责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创作、理论研究、教育培训、评奖比赛、展览出版、技术咨询

具体的任务职责是:(一)对会员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展览,开展理论研讨、调查研究、书刊出版,强化惠民服务、对外交流、人才培养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完成党和政府交托的任务,并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摄影界的建议、意见和诉求

(三)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摄影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四)鼓励和支持会员深入生活、扎根人民,繁荣摄影创作

团结全省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继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学习借鉴世界优秀文化成果,融会贯通,开拓创新,推动创作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作品,赢得摄影事业发展的广阔空间

(五)组织“浙江摄影金像奖”等评奖活动,对优秀的摄影创作、摄影理论成果予以奖励和表彰

(六)开展摄影人才的专业培训工作,发现、培养摄影创作、评论、、教育的新生力量,发展有贡献、有影响的摄影人才入会, 健全有利于人才激励、培养、使用的机制,促使更多的人才脱颖而出

积极联络协调服务新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的健康发展,壮大会员队伍,不断扩大协会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努力构筑浙江摄影人才高地

(七)鼓励创新,支持探索,提倡题材、体裁、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多元互动、和而不同

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营造开展文艺批评的良好氛围

(八)加强对本会各专业委员会的引导和管理,协调推进各专业委员会积极开展学术、展览等艺术活动

(九)加强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摄影界的联系与交往;增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摄影界团体和摄影界人士的联谊和交流,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十)积极开展国际文化交流合作,发展与世界各国摄影家及其组织的友好往来,增进了解和友谊,吸收借鉴国外优秀文化成果,扩大中国摄影的国际影响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八条 个人会员

凡拥护本章程,在浙江从事摄影创作、研究、评论、出版、教育和组织活动等方面工作做出较大成绩,赞成本会章程,符合入会条件,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入会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定,经本会主席团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自愿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及所在市摄影家协会或省属单位推荐,并经本会秘书处审核

(二)经本会主席团会议批准,履行手续后即可成为会员

会员审批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 浙江省外的省级以上摄影家协会的个人会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到浙江从事本章程第八条所述摄影方面工作,拥护本章程,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原会员证书及所在省摄协转会证明,经秘书处确认后,可转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浙江省外的省级以上摄影家协会的个人会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到浙江从事本章程第八条所述摄影方面工作,拥护本章程,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原会员证书及所在省摄协转会证明,经秘书处确认后,可转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

本省各设区市摄影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省级具有法人资格的各行业摄影协会、研究会以及相应组织和社团等,拥护本章程,组织健全,开展活动正常,在省内有一定影响,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向本会提出申请,经主席团会议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有向本会申请帮助其维护创作成果的正当权利;(五)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六)团体会员有推荐个人会员加入本会和参加代表大会的权利;(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四)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五)参加文艺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事业;(六)按规定交纳会费;(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八)团体会员接受本会的委托,开展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代为负责联系在当地的个人会员及所辖的县(市、区)摄协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若有下列情形,视其情节轻重,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一)拒不参加本会要求参与的活动;(二) 严重违反本章程,损害本会的声誉;(三) 有违纪违规、失德失范行为;(四) 违法犯罪,触及刑律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若有下列情形,视情节轻重,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终止或取消会籍:(一)停止活动一年以上;(二)自行解体;(三)被依法取缔

第十六条 本会可为个人会员或对我省摄影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海内外友好人士,设立荣誉性称号,由本会主席团授予

第四章 组 织第十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二)制定和修改章程;(三)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四)审议工作报告;(五)制定和通过重要决议案;(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相关单位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推选和本会主席团特邀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浙江省文联同意后,报浙江省民政厅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为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代表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如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负责人(主席、秘书长)职务后,由该团体会员单位推举其继任人接任,报本会主席团确认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贯彻落实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二)负责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三)选举本届主席团;(四)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决定理事会人选的增补、更换;(六)制订、审议、监督本会年度工作;(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主席或受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成立换届筹备工作小组

由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两个月报浙江省文联审核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主席团委员若干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五、六、七、八款职权,决定召开理事会,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席或受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

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主席团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席团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支持本会工作;(三)主席团委员提名人选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新进主席团成员原则上能任职满一届;留任的主席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可设立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

人选由主席团推荐,经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名誉主席、顾问原则上担任一届,视情况可列席理事会、主席团会议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为本会办事机构,在浙江省文联和本会主席团领导下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秘书长由浙江省文联党组提名,本会主席团任命;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本会主席团任命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专业委员会等工作部门在秘书处管理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机关和浙江省文联的决策部署;(二)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主席团的会议决定;(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四)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交主席团会议决定;(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不称职的主席团、理事会、秘书处成员和各专业委员会委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或撤换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一)财政补助收入;(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三)社会赞助和捐赠;(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 本会依法拥有、经营、使用、管理和处置团体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财产及其孳息不可在会员中进行分配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的变相分配

出资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及浙江省文联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组织建设第三十七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推动事业发展、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的要求,经浙江省文联党组织批准,加入协会联合党支部,开展党的组织生活

第三十九条 本会支持协会联合党支部开展工作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主席团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浙江省文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终止前,须在浙江省文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浙江省文联和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浙江省民政厅采取转赠等处置方式,给予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8月21日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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