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舞蹈家协会会员第十一条 凡户籍所在地为北京的从事舞蹈工作并有一定成就的人士,赞成本章程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二条 凡申请入会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会员二人介绍,经主席团会审核同意,即可为本会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团结、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在本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的权利;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有申请退会的自由
本会会员自入会时一次性交纳终身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主席团批准,可取消或停止其会籍:1.因受法律制裁,被剥夺公民权利者;2.违反本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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