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舞蹈家协会组织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代行其职权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会推选出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驻会副主席一人
驻会副主席主持日常工作
驻会副主席任职期间如退休或调离,保留其副主席职务至任期届满,不再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由主席、驻会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主席团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中代表舞蹈团体的理事,在任职期间如工作变动、退休,则实行人员自动更替;理事会可根据协会工作需要按有关程序增补理事
第二十条 本协会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分别负责各方面的工作,组织开展有关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荣誉职务:终身荣誉主席、荣誉主席、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和艺术顾问
终身荣誉主席、荣誉主席、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艺术顾问,由理事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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