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教育标准化研究所第四章 经营分配与经费管理第十六条 本所实行所企合作、共谋发展
研究所每年应从纯利润中提取20%作为所的发展基金,用于开展学术活动和购置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 本所经费来源:以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为主;也可吸收个人出资、政府资助、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
本所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十八条 本所每年应向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缴纳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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