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器乐学会第三章

中国民族器乐学会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

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

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一、团体会员资格:1、从事民族乐器工作单位

2、从事民族音乐工作单位

3、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单位

凡具备以上资格条件的合法单位或组织,承认并遵守本团体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资格:1、从事民族乐器制作者

2、从事民族乐器学术研究者

3、从事民族音乐教学者

4、从事民族乐器演奏者

5、从事民族乐器事业及支持本会工作的社会活动家

凡具备以上资格、特点、条件的个人,承认并遵守本团体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三、入会退会手续: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和本会章程一份

会员自愿退会,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会员的权利:选举和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批评权;参与本会内部事物的管理权;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知项活动权利;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的义务:履行章程的义务;执行学会决议的义务;承办委托事物的义务;维护本会会誉的义务;积极参与活动的义务;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本会会费标准为:团体会员会费每年1000-5000元;个人会员会费每年100元

,一次交纳5年会费

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学会提出减免会费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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