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器乐学会第四章

中国民族器乐学会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条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其他领导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利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产生理事会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其他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有半数以上成员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理事会第一届理事会的理事由发起单位经过充分的酝酿协商,从第二届开始,由投票选举产生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连选

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八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人,常务理事39人、理事59人

理事会主要职责:一、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顾问、名誉会长、名誉理事、艺术总监、总策划等

二、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

三、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四、委任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五、审批会员

六、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七、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八、制定本会中、近期工作计划

九、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十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十二、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本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督促古琴、古筝、胡琴、弹拨、吹管、打击、戏曲、鉴赏、教学指导、制作分会及研究中心、培训中心的工作

第十四条本会的法人为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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