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统计学会组织章程

中国统计学会组织章程中国统计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统计学会,英文名称:NATIONAL STATISTICAL SOCIETY OF CHINA,缩写:NSSC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统计工作和开展统计科学研究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研究统计科学理论和实践问题,提高我国统计科学水平,促进统计事业的发展,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一)组织、指导、推动会员积极参加统计学术活动;(二)总结、交流和推广统计科学研究成果和统计工作经验;(三)举办统计学术报告会和统计科学研讨会,组织编写、翻译和推荐出版统计书刊;(四)普及和推广统计科学知识,组织统计培训;(五)调查研究统计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开展统计咨询活动;(六) 开展统计学术国际交流活动,研究、介绍国外统计科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和统计工作的发展情况;(七)表彰和奖励在统计学术上有重要贡献的本会会员;(八)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同意本会宗旨,拥护本会章程;(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三)单位会员应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城市统计学会和专业统计学会;(四)个人会员应是对统计理论有一定研究或对统计工作有一定经验,取得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或有相当水平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其中个人会员须经本会2名会员介绍,并由本会委托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城市的单位会员审核后定期向本会申请;(二)经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秘书处审核,单位会员经会长批准,个人会员经秘书长批准,并报下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单位会员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订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

如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召开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代表由各单位会员、各专业分会按分配的名额推荐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由各单位会员、各专业分会、高等院校统计教学与科研人员和有关方面协商选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4年,连选可连任

第十八条 本会设秘书处、学术部、培训部、会员管理部等作为本会的办事机构,在秘书长和副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决定理事调整的有关事宜,调整范围不得超过原理事人数的1/3;(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连续两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议,视为自动离任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举行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其职权为:审定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交的相关文件,研究确定会议议程;提出理事、常务理事调整的相关动议,报理事会审议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表决通过方能有效;会长办公会通过的决议须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单位会员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的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0年1月31日第八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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