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学会章程

江西省农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江西省农学会

英文名称:Jiangxii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Agricultural Science Societies. 缩写:JXAASS.第二条 江西省农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江西省内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包括农业管理工作者、农业企业家)及其相应的单位或团体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多学科的学术性、非盈利性的社会法人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农业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江西省发展农业科学技术事业的参谋和助手,是促进江西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动员和组织全省农业科技、教育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全省农业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农业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农业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以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稳定为目标,为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振兴江西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现代化农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办事机构设在江西省农业厅,其办事机构、人事、财务经费、办公场所及工作条件、业务工作、党组织管理等,由省农业厅按事业单位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为:江西省政府大院东二路02号(江西省农业厅院内)

邮政编码:330046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与科学技术考察活动;(二)普及农业科学知识,传播科学精神、科学思想与科学方法,推广农业先进适用技术;(三)农业学术刊物、科技著作、科普读物等,开展优秀学术论文的评选活动;(四)开展科技咨询、决策咨询,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咨询建议,开展技术服务和中介服务,促进农科教结合,加速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成生产力;(五)开展继续教育,进行技术培训,帮助会员提高学术水平;(六)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发展同境外农业科学技术团体、个人的友好往来,选派出国研修人员;(七)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举荐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全省优秀农业科技工作者和优秀会员

(八)接受委托组织专家进行重大农业生产与科教项目的评估论证、审查编制农业发展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技术培训、科技成果鉴定和科技开发;(九)为会员和农业科技工作者服务,向党和政府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十)承担有关部门转移的职能,参与其它与本会性质和宗旨相符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会:(一)个人会员1、凡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中级)的农业科技人员;2、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3、从事农业科研、教育、生产、推广、经营、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4、取得显著的学术成就或在改进农业技术、推广农业科技中有优异的成绩;5、获得设区市以上政府表彰的农业科技工作者;6、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企业家

(二)团体会员凡具有法人资格并与本会专业有关,且拥有五人以上农业科技人员,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活动的单位或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学会办事机构初审后,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办事机构依据条件核批;(三)填写会员登记表,并由理事会授权的学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优先在本会出版物上发表论文,优先推荐出版专著,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学术资料和有关信息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三)支持本会工作,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等活动;(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五)按规定缴纳会费;(六)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两次以上无特殊理由不参加本会通知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凡严重违反本章程和触犯刑律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产生和名额,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选举和罢免理事;(四)通过提案和决议;(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授予对本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领导以荣誉职务和名誉职务;(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人选由团体会员单位、分会、专业委员会和市、县(市、区)农学会及相关单位按规定名额推荐

理事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由推荐单位提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方可变动或增补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除(二)、(四)款外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三)热心学会工作,办事公正,作风民主;(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四年,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会长委托,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诀议;(二)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有关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办理会长布置的有关工作;(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的资助;(四) 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严格按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需要使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9月6日第五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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