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摄影学会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新闻摄影学会,英文名称:The Photojournalist Society of China,缩写:CPS
第二条 本团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从事新闻摄影工作的新闻单位、主流媒体、新闻摄影工作者等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团结全国新闻摄影工作者,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努力开展新闻摄影学术活动,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新闻摄影队伍素质和新闻摄影报道质量,努力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中国梦”的实现贡献应有的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5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开展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闻舆论工作重要论述专题培训,引导新闻摄影工作者按“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做政治坚定的新闻工作者;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做引领时代的新闻工作者;坚持正确新闻志向的新闻工作者;坚持正确工作取向,做作风优良的新闻工作者”的要求,提高自身能力素质,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弘扬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二)加强新闻摄影理论研究,紧密结合新闻摄影工作实际,探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闻摄影学,定期召开理论年会推动新闻摄影改革和发展;(三)接受中国记协委托,按照中宣部和中国记协的要求和规定举办中国新闻奖新闻摄影作品初审;(四)接受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委托举办中国新闻摄影周,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开展专项新闻摄影比赛和新闻摄影作品展览;(五)根据中宣部和中国记协关于“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的要求,组织新闻摄影记者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边疆,开展专项采访活动;(六)坚持正确导向,遵循新闻规律,努力办好中国新闻摄影网;(七)与有关出版单位合作,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和出版有关新闻摄影的著作、画册、年鉴、史料和刊物等;(八)开展新闻摄影专业教育、培训与咨询工作;(九)开展与国际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新闻摄影界的学术交流;(十)加强新闻摄影工作的行业自律,维护新闻摄影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省级及副省级地区新闻摄影学会、全国性行业及地区性新闻摄影学会、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机关批准公开设立的新闻出版单位和新媒体机构,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在新闻媒体工作,新闻摄影业务水平较高的摄影记者和图片;在新闻摄影界有一定影响的专业和业余新闻摄影工作者;领导新闻摄影工作,并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新闻单位的社长、总或其他有关负责人;对本会工作有特殊贡献的有关领导和社会人士,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审核批准后入会;(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单位会员须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审核批准后入会;个人会员提交入会申请,由本人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并提供证明本人学术水平的摄影作品、论文等,由本会两名理事介绍,经审核批准后发给会员证;(三) 理事会闭会期间,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标准和收取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 年10 月13 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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