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土木建筑学会第四章 组织机构

黑龙江省土木建筑学会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四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

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报挂靠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学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吸收或除名会员;(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学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开展奖励和表彰活动;(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工作委员会(一)组织工作委员会;(二)学术工作委员会;(三)科普与教育工作委员会;(四)咨询工作委员会;(五)学会活动资金筹措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条 学会根据工作职能和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做为理事会领导下的专业工作分支机构

设立或撤消专业委员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报审批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二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取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一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取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必须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经理事会表决,报挂靠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报挂靠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曾任学会理事长或具有较高层次的代表人物,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热爱学会工作,成绩突出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聘为名誉理事长;曾任学会常务理事或对学会有较大贡献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聘为学会名誉理事或顾问

第三十条 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

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挂靠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职权(一)主持学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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