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曲艺家协会会员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
凡在辽宁省内从事曲艺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赞成本会章程,在曲艺创作、曲艺表导演、曲艺理论研究、曲艺艺术教育、曲艺和组织工作等方面有一定成就,自愿加入本会者,可向本会提出申请,并附缴足以表明其曲艺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材料,经二名会员介绍并由各市曲协或省属单位、部队主管部门推荐,经本会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可成为本会会员
会员审批,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必要时可延期进行
除专业、业余曲艺工作者外,对于那些一贯支持曲艺工作,热爱曲艺活动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者,经本人申请,主席团会议通过,亦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
各市曲艺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凡赞成本会章程,并具有相当数量本会会员和健全的办事机构者,均可申请,经本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后,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有以下权利:(一)有选举本会领导机构和被选举为本会领导机构成员之权
(二)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创作、研究活动之权
(三)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之权
第十八条 会员有以下义务:(一)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业务活动和社会活动的义务
(二)有向本会反映人民群众对曲艺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三)有发现和培养新的曲艺人才、发展本会会员的义务
(四)有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九条 凡会员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决定后,应予开除会籍
(一)因触犯法律被依法判刑者
(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利益,破坏本会工作者
第二十条 凡长期不参加曲艺活动,经主席团会议决定后,应予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有申请退会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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