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日本哲学会组织章程

中华日本哲学会组织章程中华日本哲学会章程(2011年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华日本哲学会(Chinese Society for Studying Japanese Philosophies,缩写:CSSJP)第二条 本学会是全国性研究日本哲学、思想与文化的群众性学术团体,由全国各地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及其它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专业或业余爱好研究日本哲学、思想与文化的人员自愿组成

本学会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和学术规范;积极开展以日本哲学、思想与文化为对象的研究;加强与世界各国尤其是中、日、韩三国有关日本哲学思想研究的学术交流活动;联络会员的感情,维护本专业的共同利益,反映会员的学术要求,做好学术专业内组织协调工作;为我国的政府和民间对日交流提供积极的建议,为发展中、日两国人民的友谊乃至东亚地区的和平,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教育部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会址设在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挂靠单位是延边大学

第二章 基本任务第六条 本学会的基本任务是:(一)团结全国专业和业余的日本哲学、思想与文化研究工作者,运用马克思主义等科学的方法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二)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交流研究经验和成果,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推广与奖励日本哲学、思想与文化研究的优秀成果;(三)、出版有关研究日本哲学、思想与文化的书刊,向报刊和有关部门推荐优秀的研究成果;(四)积极开展国际间关于日本哲学、思想与文化研究的学术交流活动;(五)承办政府部门和其他社会团体等委托的研究课题及相关项目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凡承认并遵守本学会章程,从事日本哲学、思想与文化研究的团体和个人,由本人自愿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即可成为本学会会员;经理事会讨论并认为合适,可吸收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必须遵守本章程,但可自主进行学术活动,财务实行独立核算

第八条 经理事会讨论批准,本学会可聘请关心本专业发展,热心于本专业工作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和熟悉本专业业务的老同志为顾问或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具有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获得本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优先参与权;(三)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 优先获得本学会出版的刊物、资料;(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但应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维护本学会的权益和声誉;(二)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本学会理事会交办的工作;(三)认真开展日本哲学、思想与文化的研究,主动与学会保持联系,经常向学会提供本人和本单位有关方面的信息,并协助秘书处办好本学会《通讯》;(四)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理事会

会员连续3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学术活动的,本学会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学会组织第十三条 本学会按照民主协商的原则组建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选出若干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它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秘书长1人,组成常务理事会,任期4年;必要时可聘任名誉理事、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学会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会长任期为一届,时间为四年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4年

副会长和秘书长的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原则上会长为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的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

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发展会员和聘请名誉会员,提请理事会审议;(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经费的来源是:(一)政府部门拨款和补助(学术活动补助费);(二)会员交纳的会费;(三)在国内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四)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学会的经费支出主要包括:(一)本学会组织的年会和学术讨论会等所需的费用;(二)本学会常设机构的办公费及有关开支;(三)邀请专家、学者咨询、讲学的酬金;(四)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所需的费用;(五)对本学会会员取得的优秀研究成果的奖励费;(六)其它必要的开支

第三十条 本学会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账目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学会的资产

如有上述情况将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五条 修改本学会章程的内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于2011年9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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