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算机用户协会协会章程上海市计算机用户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上海市计算机用户协会(英文名为SHANG HAI COM-PUTER USERS ASSOCIATION),挂靠在上海市软件中心
第二条 本协会以上海地区计算机用户为主体,吸收计算机研制,生产,技 术服务等部门自愿组成
协会遵守国家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维护国家和用户的正当权益,加强用户之间,用户和国内外厂商的联系,做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和助手,提高计算机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会徽由上海市计算机协会制订,各专业委员会统一使用总会会徽
第二章 任 务第五条 用户协会在用户之间,用户和国内外厂商之间,用户和政府部门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用户的愿望和要求,传达贯彻政府部门的意图
用户协会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充分发挥计算机资源的效益,不断提高计算机应用水平和有效利用率
第六条 本协会的具体工作内容是:(一) 组织计算机应用成果的评审和推广;(二) 开展对国内外计算机厂商及产品信誉的评议;(三) 向有关单位,部门反映用户的意见和建议;(四) 承办政府部门及其它团体委托的事项;(五) 积极发展与国外民间组织的关系,开展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六) 业务范围:开展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协作,技术培训,成果推广,维修服务和对计算机厂商产品信誉评议;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协会为团体会员制,凡装备,使用计算机的单位或部门,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成为团体会员
计算机研制,生产,技术服务等部门,也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 优先参加各级协会所举办的经验交流报告会,技术培训等活动;(二) 优惠享用各级协会出版的刊物和资料;(三) 优惠价格获得协会内技术成果和各种有价技术资料;(四) 有权向所在地区协会或专机协会提交评审鉴定本单位的技术成果;(五) 有权对协会各级领导机关及领导成员提出建议和批评;(六) 可通过各级协会向领导部门反映有关技术政策等问题;(七) 可通过各级协会要求有关单位解决机器使用及技术和质量等问题;(八) 行使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九) 有退会的自由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应尽下列义务:(一) 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协会章程,按期交纳会费,积极承担各级协会所分 派的任务,主动参加各级协会的各项活动;(二) 积极总结应用等技术成果以及业务的建设经验,向协会召开的各种会议 提供资料;(三) 积极支持各级协会办好刊物,订阅总会及各级协会会刊;(四) 向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质量反馈,生产经营单位应在经济,技术方面支持 协会活动;(五) 发扬社会主义协作精神,不搞技术封锁,避免重复劳动;(六) 尊重他人成果,不泄露他人技术机密,未经协会批准或原单位同意,不得复制,转让他人的技术成果
第十条 申请入会或退会, 均须按本会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对违反协会章程的会员单位,应进行批评,情节严重者,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第十二条 上海计算机用户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代表大会产生的理事会负责协会的工作
理事会每五年改选一次
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理事会并聘请名誉理事长和若干名顾问
第十四条 理事会为社会团体的领导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社会团体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社会团体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等领导成员;(三) 决定下属机构的设置和撤销,领导下属机构的工作,决定或批准下属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四) 决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方案;(五) 批准吸收会员和开除会员会籍(六) 讨论决定社会团体的重要事项;(七)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常设办事机构第十五条 上海市计算机用户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协会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工作
第十六条 秘书处的任务及权限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本协会下设若干专机委员会和专业技术委员会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章 经 费第十八条 活动经费主要来自五个方面:(一) 协会会员单位交纳会费;(二) 资助和捐赠,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资助,国内外厂商,团体或个人的自愿捐赠;(三) 有偿服务收入,包括咨询服务,出版刊物,资料,举办展览等收入,承办政府部门和其它单位委托工作所获收入;(四) 技术成果推广,协作攻关,技术支援,技术市场收益;(五) 其它正当收入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交纳会费及管理办法另订细则
第二十条 协会的财会应设立专帐,保障协会经费用于本宗旨,不得移作他用
第七章 终止程序第二十一条 协会遇特殊情况,无法开展活动需终止时,必须经理事会讨论并提出终止报告,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协会终止活动后,按理事会决议和协会章程规定,及时组织清理小组,做好财产的清算和人员安置等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协会终止活动应向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在终止活动后,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终止报告(财务审计)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全体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后生效,下属专业委员会不再另订章程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上海市计算机用户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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