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毒理学会组织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毒理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 Society of Toxicology,缩写:CST
第二条 本团体是毒理学工作者或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组织,活动地域是中国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团结和动员广大毒理学科技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践行科学发展观,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2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三)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四)依照有关规定、出版、发行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五)反映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六)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
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七)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对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提出科学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表彰奖励、成果鉴定和认证等工作
(九)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培养和举荐科技人才、科学技术方面的论证、咨询服务,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参与技术标准制定
(十)兴办符合学会章程、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十一)促进学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使其适应工作的需要和学会的发展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是本团体组织的主体,包括荣誉会员、高级会员、普通会员、青年会员和外籍会员
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人员、教育工作者、高技能人才、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科技工作者可申请成为普通会员
对本学科或专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与本学会的科学技术交流的中科院和工程院院士;卸任正、副理事长;曾担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卸任后仍从事毒理学领域工作,并发挥重要作用的专家,经本学会两名以上常务理事或本学会专业委员会推荐,本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荣誉会员年龄应不低于65岁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团体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由本人向本团体申请,由本团体两名会员介绍,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可申请成为高级会员
在读硕士研究生以上者,可申请成为学生会员
(二)单位会员
凡与本学科专业范围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团体有关活动,支持本团体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合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学会秘书处按程序审核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优先获得学会推荐,申请有关资助,参加学会组织或组团的国际学术会议或专业培训班;(七)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外籍会员不享有第一项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举办学术活动和表彰奖励活动;(十一)审议、监督本会经费收支情况;(十二)制定本会活动计划;(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八)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如果本团体在业务范围内有进行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 年08 月13 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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