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教育协会组织章程

中国水利教育协会组织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国水利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of Hydraulic Engineering Education,缩写为CAHEE

第二条 协会是由水利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职工教育的管理、办学机构及其工作者自愿组成,经国家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专业性社会团体,是联系水利教育机构及其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为水利教育改革发展服务的非营利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人才工作决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团结全国水利教育培训工作者,为促进水利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实现水利现代化建设目标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努力奋斗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水利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水利部综合楼

第二章 主 要 任 务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包括:(一)促进水利教育事业发展,增强水利院校与行业的密切结合,推进水利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组织建设,为水利事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智力保障;(二)联系各类水利院校,参与国家对水利院校和专业的评估认证工作,拟订水利学科和专业建设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协调各类院校的水利专业教材和培训教材建设工作,开展水利院校毕业生供求信息收集发布和咨询服务,引导毕业生到水利基层单位就业

(三)开展水利院校教育资源普查、水利专业人才培养能力统计分析、人才需求预测和水利人才培养规格拟定工作,参与拟订水利教育培训规划和相关政策规定,参与水利职业资格制度建设

(四)面向行业开展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的继续教育和水利基层职工的职业培训工作,协调水利院校开展水利基层职工的学历教育工作;(五)受水利部委托检查评估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评选表彰水利教育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重视教育优秀领导,评审有关优秀教育成果;(六)组织开展水利教育培训学术理论及相关课题研究,组织开展国内外教育培训考察、协作交流和业务技术咨询服务活动;(七)沟通、交流各类水利教育教学和培训信息,发行《中国水利教育与人才》杂志和有关书刊、资料; (八)为会员单位和水利教育工作者服务,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协会章程;(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三)水利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水利类中高等院校、培训机构、水利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社团组织等单位,均可成为协会单位会员;(四)热心水利教育培训工作,具有科级以上行政职务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育培训工作者或有关领导、专家、学者,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均可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协会秘书处备案;(三)经协会委托分会颁发会员证或通过文件方式予以确认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协会的活动;(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二)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支持协会开展的活动;(三)向协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四)支持会刊的组稿、发行工作;(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秘书处审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第十四条协会的组织机构包括权力机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协会工作机构为:秘书处、咨询部、部、人才研究工作部、远程培训工作部和学术委员会;协会分支机构为:高等教育分会、职业技术教育分会、职工教育分会

第十五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协会终止事项;(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审定协会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协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各项职权

第二十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分别须有2/3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一般1-2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需要时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连任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协会法定代表可由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人选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二)检查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四)决定工作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主持处理秘书处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成员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不再负责教育工作的,其会内职务自行解除;接替人选由所在单位推荐,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按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第三十条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水利教育基金及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终止

第四十五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7年3月2日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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