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地质与灾害防控重点实验室成果验收

生态地质与灾害防控重点实验室成果验收成果验收要求如下 :1.凡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课题的研究成果,应主要以论文等形式在国内外公开刊物上发表,课题验收时,发表论文的影印件和相关检索证明应作为结题验收的重要资料提供

论文级别和数量要求应符合长安大学关于中央高校基金的要求

2.开放基金资助的研究取得的论文、专利等成果,归重点实验室和开放基金资助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共有,并共同署名

3.开放基金资助的研究发表论文时,应符合以下要求中的一种:(1)论文第一作者为项目负责人,第一完成单位为长安大学生态地质与灾害防控自然资源部重点实验室

(2)论文第一通讯作者为项目负责人,且其第一署名单位为长安大学生态地质与灾害防控自然资源部重点实验室

(3)论文第一作者为项目负责人,第一完成单位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同时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为论文第一通讯作者,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为长安大学生态地质与灾害防控自然资源部重点实验室

4.属开放基金资助的研究取得的论文、专利、奖励、产品等成果,必须在研究成果中注明“生态地质与灾害防控自然资源部重点实验室(长安大学)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编号:……)

重点实验室正式署名如下:中文:长安大学 生态地质与灾害防控自然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西安,710054

英文:Key Laboratory of Ecological Geology and Disaster Prevention. Ministry of Natural Resources, Chang’an University, Xi’an 710054, China.5.重点科研平台开放基金项目在结题验收时项目科研成果应满足以下条件:(1)以重点实验室为第一作者署名单位或通讯作者署名单位,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 篇;(2)1篇EI期刊检索的论文视同1篇CSCD来源期刊发表论文;1篇SCI论文可计作3 篇CSCD文章;检索必须是研究论文或综述,简讯类文章不纳入统计;(3)2篇会议类EI检索论文可计作1篇CSCD 文章;(4)对发表在增刊、专刊(副刊)上的文章,不计为相应的论文成果(SCI 收录专刊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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