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文学学会组织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新文学学会”,英文译名为New Chinese Literature Society(缩写NCLS)
第二条 本团体由全国从事中国现当代文学以及文学理论教学与研究工作、并具有一定研究水平的高校教师、理论工作者、作家、等自愿组成,是一个研讨、交流中国现当代文学研究与教学成果,推动中国现当代文学研究发展的学术性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与任务是:高举社会主义旗帜,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团结、联络和组织广大从事中国现当代文学教学与研究的高校教师、文学团体的理论工作者、作家、,研究中国新文学,着重研究中国当代文学现状及发展趋势,以促进我国当代文学的理论建设和社会主义文学事业的繁荣,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服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解放思想,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学术民主和实事求是的学风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为湖北省武汉市华中师范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学习、研究中国新文学方面的论著;(二)研究、总结中国现当代文学的教学经验和成果;(三)交流中国现当代文学方面的研究、教学成果;(四)、出版好公开发行的会刊《当代文学》和内部发行的《当代文学通讯》《乡土诗人》,为学术研究和交流提供阵地;(五)每年(或两年)举行一次年会;不定期举办各种类型的讨论会、报告会、讲习班,进行学术交流;(六)有计划地组织会员编著有关当代文学研究方面的论著,积极向报刊和出版社推荐会员的论著和作品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高等院校、社会科学研究系统或文学团体,从事中国现当代文学以及文学理论教学与研究的专家、学者、作家、等,均可自愿申请入会;(二)拥护本团体章程;(三)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四)有一定的学术专长,在本团体的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二)有两名会员推荐;(三)本会秘书处研究;(四)由主持工作的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批准,并由相关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项学术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团体章程;(二)执行本团体决议;(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各项工作;(五)按照规定缴纳会费;(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通过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理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10年,即一般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主要文件;(四)召集和主持学术研讨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一)主持办理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理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理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挂靠单位拨款;(三)社会资助;(四)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1993年8月30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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