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策划学会中国策划学会章程

中国策划学会中国策划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中国策划学会(英文全称为 CHINA WIT COMMTTEE ),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构登记注册

(以下简称“ 本会)第二条 中国策划学会是中国策划人自愿结合加入的自律性策划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学术机构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政府法律、法规,按照国际惯例、规则

规范和发展策划行业,研究和宣传策划理论, 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培养国际型优秀策划人才,提升策划师职业标准化、系统化、科学化, 全面推动中国策划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香港铜锣湾怡和街1 号香港大厦G 楼12 号,秘书处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 职责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职责范围(一)、建立《策划师资格认证标准》和《策划师资格认证工作规程》,做好策划师、策划总监和策划经理的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

建立《策划机构资质认证标准》和《策划机构资质认证工作规程》,做好策划机构的等级评定和培训工作,制定中国策划行业共同遵守的自律公约

(二)、督促会员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公约,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协调各会员之间的业务关系,接受当事人的咨询

(四)、维护策划人和策划机构的合法权益,代表策划人向政府部门反映共同愿望和建议

(五)、组织对策划市场的调查研究,并为会员提供市场调研、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

(六)、接受政府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会本着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方针开展工作

业务范围包括:(一) 规范和发展策划行业,研究和宣传策划理论,培养国际型优秀策划人才,提升策划师职业标准化,全面推动中国策划事业的发展;(二)针对国际机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专项委托开展策划调研和策划服务;(三)根据《策划师资格认证标准》、《策划师资格认证工作规程》和《策划机构资质认证标准》、《策划机构资质认证工作规程》,开展中国策划师资格认证和策划机构资质认证,举办各种策划论坛、策划课题研讨会、策划师年会、优秀策划师(策划机构)的评选认证等活动;(五)、积极组织国际创新专业人才、策划人才、研究机构和相关部门,继续对《策划师资格认证标准》《策划师资格认证工作规程》和《策划机构资质认证标准》、《策划机构资质认证工作规程》的修订和完善,策划师课程体系以及教材的开发等;(六)、研究、传播、推广策划理论及实践经验,评选中国优秀策划人才,和发行《策划人》杂志,提升咨询与信息服务;(七)、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建立学术研究与实践经验相结合的策划专家团队,做好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机构的委托工作;(八)、推进策划业人员的素质建设,增加策划人员的法律意识,依法规范自身行为,促进策划队伍健康成长;(九)、调查、分析策划业的市场经济规律,总结新经验,预测新趋势,及时推广先进经验的策划成果,组织策划论坛及成果展评;(十)、组织策划机构、培训机构、有关单位开展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创中国社会化策划师资格认证和策划机构资质认证品牌;(十一)、按照自立、自治、自养方针,加强本会自身建设,提高本会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 、管理水平

第四章 会员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凡愿意并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一)、团体(单位)会员:1 、依法登记注册的策划机构;2 、具有代表性的国内策划研究机构

(二)、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应首先具备策划师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1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策划、创新研究方面有显著成绩者;2 、本会会员单位的现任领导;3 、策划研究机构负责人、相关专家、学者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一)、会员有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会员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三)、会员可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会员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批评和监督;(五)、本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制定的各项规则,执行本会通过的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委派的各项任务;(四)、接受本会的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所需资料;(五)、按期缴纳会费(包括宣传费:会员500元、理事1000元、常务理事30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牌)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秘书长等;(三)、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七)、推选常务理事,确认增补或调整理事和常务理事;(八)、授予名誉理事,名誉会员称号;(九)、授予荣誉会长称号;(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选连任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二)、确认提交理事会审议的议案;(三)、根据会长提名,确认秘书长人选;(四)、审议批准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五)、审议批准设立或调整专业委员会的议案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会长办公会议主要职责;(一)、决定个别理事、常务理事、顾问及秘书处领导成员的调整;(二)、审定聘请名誉理事,授予名誉会员称号;(三)、批准设立和调整专业委员会;(四)、确定本会工作、经营等机构的设置和批准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五)、研究处理某些急需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三)、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为会长

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报会长批准确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二)、审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和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主要文件;(四)、代表本会对外处理有关主要事项;(五)、监管秘书长工作;(六)、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工作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秘书处日常事务工作;(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三)、根据工作需要,经秘书处领导研究,并由会长批准,确定秘书处内部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聘任;(四)、内部管理制度,并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五)、向会长提名副秘书长和相关行业策划专家团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六)、任命策划学会各部门领导成员及相关策划专家团成员;(六)、处理会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二)、捐赠;(三)、资助;(四)、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本会退回已交的会费、资助或捐赠的资产

业务投资依据本会业务合作规定处理

经费支出用于:(一)、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顾问补贴;(二)、本会日常办公、会议、差旅、接待等费用;(三)、举办各种活动的业务开支;(四)、奖励基金及其他必要开支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执行政府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注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注册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作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协议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注册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注册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注册机关批准本会设立之日起生效

以上内容由大学时代综合整理自互联网,实际情况请以官方资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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