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电子行业协会协会章程协会任务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一) 协助政府开展行业、地区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为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 参与制订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三) 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四) 组织制定本行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使本行业企业在一个自律有序的、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发展;(五) 组织本行业范围内的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六) 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七) 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八) 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九) 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十) 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十一) 推动深港两地和澳门、台湾以及国内外同行间的交往,加速深圳电子业与国际市场接轨;(十二) 组织展销会、展览会
(十三) 开展各种咨询服务,组织专家为会员单位进行经营管理、产品生产、技术发展等方面的诊断、指导、总结经验服务
(十四) 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十五) 开展人才、技术、职业培训等服务;(十六) 创办刊物,向会员单位提供本行业的科技、经济信息;(十七) 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十八) 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
第三章 会 员第五条 在深圳登记注册的、从事电子业生产、商贸、科研的企、事业单位,不论经济成分和行政隶属关系,只要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的,都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会章程;(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七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应履行会员登记手续
第八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要求本会协助维护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二)可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三)免费或优惠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源;(四)可利用本会的刊物传播企业信息或利用本会的关系开展业务联络;(五)参与本会的管理,对本会的重大事项有表决权;(六)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监督权;(七)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八)有退会自由
会员退会向秘书处提交书面备案材料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本会章程,执行行规约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权益和信誉;(二)积极参加和配合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三) 及时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动态,主动反映行业发展中的情况;(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 根据协会工作需要,委派兼职或专职工作人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
第十一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二) 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 选举产生新的领导机构;(四) 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组成常务理事会主持理事会工作
常务理事会设立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由会长或副会长召集
第十五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一) 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起草年度工作总结和财务收支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二) 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三) 联系和发展会员;(四) 出版和发行协会的刊物,协调信息资源的收集与沟通;(五) 组织开展协会的各项专题工作和各类活动,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及领导委托协会的任务
保持与各分支机构的联系
第五章 分支机构第十六条 根据不同专业的发展需要,可下设若干行业分会或专业委员会
分支机构的设立,由行业协会申请,报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成立
第十七条 行业分会或专业委员会的会长,均为本会的应届常务理事,参与行业协会的领导工作
第十八条 行业分会的会员大会,是分会或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分会或专业委员会的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章 财务管理第十九条 协会经费可按下列途径筹措:(一) 会费收入;(二) 有偿服务收入;(三) 政府部门划拨的专项课题经费;(四) 其它正当收入
第二十条 会费标准由理事会审定,并符合政府部门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协会经费支出范围:(一) 开展业务活动,举办会议及日常办公费用;(二) 出版刊物,编印资料,订购业务书刊、资料等;(三) 其它必需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财务工作应按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会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半数以上通过后生效,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协会宗旨 :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深圳电子产业的发展;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协助政府开展宏观管理,受政府委托行使行业管理职能
协会职能: 行业代表、行业协调、行业服务、行业自律
主要任务 :协助政府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参与本行业重大项目审议;开展行业调研,掌握行业动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代表企业向政府建言建议;组织开展国内外技术、产品展示等经济交流活动;组织制订行约行规,开展行业自律;组织开展技术、质量诊断、认证、咨询服务;为企业办理电子产品出口产地证明及人员出境出国证明手续;为会员企业提供政策、经济、技术、科技等信息交流服务;组织开展会员之间优势互补、协力合作;根据会员企业的需要,组织开展有关培训,等等
秘书处: 秘书处是协会理事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订协会工作计划、规划、总结、报告;处理协会日常工作;联系和发展会员;组织开展有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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