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作家协会会员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且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赞成本会章程,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学创作、理论研究、翻译作品;或从事文学的、教学、组织工作有一定成绩者,由本人提出申请,两名本会会员介绍,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工会和总行(会、司)工会同意盖章,报本会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已成立省级以上金融作协组织的,亦可推荐符合条件的会员加入本会
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者可提出入会申请:1、已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级别的作家协会会员;2、已符合中国作家协会入会条件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协入会条件者;3、获得省市级以上文学(含影视)创作奖项,获得中国作家协会、中国金融工会以及本会主办的文学活动奖项者;4、在省级以上文学期刊发表5篇以上有一定影响的文学作品或出版一本以上文学专著者;5、多年从事文学教学、、组织工作有一定成绩或贡献者;6、担任金融机构领导职务,且具有一定的文学艺术水平,对推动本系统文学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者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
凡全国性金融机构总行(会、司)工会牵头成立的系统作协组织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金融机构工会牵头成立的省级金融作协组织(辖内金融机构工会参加比例要达50%以上),赞成本会章程,接受中国金融作家协会的业务指导,并具备相应条件,可提出申请,报本会主席团审批,履行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各总行(会、司)成立的系统作家协会统一名称为“***金融机构作家协会”(如:中国工商银行作家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的省级金融作家协会统一名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作家协会”(如:山东省金融作家协会)
计划单列市成立的金融作家协会统一名称为“***市金融作家协会”(如:深圳市金融作家协会)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主席团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有履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权益、声誉和形象,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的义务;有为本会建设发展努力做出贡献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会会员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一定程序后,由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籍的处理
第二十条 会员的创作成果、著作权和其它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本会有责任提供法律咨询、协调纠纷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会员不得以协会名义未经批准开展其他活动
以上内容由大学时代综合整理自互联网,实际情况请以官方资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