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冶金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河北省冶金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MetallurgySocietyof Hebei Province(缩写为MSHB)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依法登记的河北省冶金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冶金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我省冶金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力量,是我省冶金行业的科技组织,是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广大冶金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冀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的中心环节,密切结合冶金生产建设的需要,促进冶金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冶金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冶金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我省冶金工业的发展和科技进步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全面提高河北冶金行业科学技术的综合实力,为加速实现河北由钢铁大省向钢铁强省的转变而努力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贯彻国家发展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民政厅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金属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跃进路167号,河北省冶金研究院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开展科技活动,推进自主创新和行业科技进步;业务范围是,围绕冶金科学技术和生产建设开展以下各项活动:(一)密切结合我省钢铁工业生产建设及冶金学科的发展,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研讨活动、生产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学科发展和行业科技进步;(二)接受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标准制定、成果鉴定与推广、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等任务,开展企业的技术咨询、服务、中介工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完成省科协及有关领导部门交办、委托的工作和任务;(三)、出版冶金期刊、书籍和科技信息资料;(四)开展继续教育、技术培训和科普工作,促进冶金职工科技素质的提高;(五)开展冶金行业科技奖励和冶金科技成果鉴定(评价)工作;(六)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推广和应用;(七)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八)推动政产学研合作,为我省钢铁业联盟各方的技术合作、沟通交流做好组织协调、服务工作;(九)利用冶金学会网站平台,密切与会员单位的联系和信息交流,成为产学研合作、技术项目对接的媒介和桥梁;(十)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十一)组织参与关于我省冶金行业科技政策与规划、发展战略和专业技术发展方向等重大课题的研究、讨论并提出建议,为政府的有关决策提供服务;(十二)发展会员,完善组织建设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根据会员种类还需具备相应的条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由一名正式会员或所在单位介绍;(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各类会员的条件、权利和义务:一、个人会员(一)个人会员的条件:1. 具有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冶金科技工作者和具有省级资格的高级技师;2.在冶金科学技术方面有发明创造或科研、设计、生产建设中有一定成就的技术革新者、劳动模范;3. 大学毕业并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的冶金科技工作者;4. 热心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冶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3.参加本会的有关科技活动;4.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科技资料和信息;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本会的决议;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4.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科技活动;5.对河北省冶金行业的科研、设计、生产、建设提出建议;6.按规定缴纳会费;7.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单位会员(一)单位会员入会条件:凡与冶金专业有关,具有相当数量科技人员,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并按规定缴纳会费的科研、教学、生产、施工、矿山、勘探、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
其中生产、矿山等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生产规模并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全、环保法规
(二)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2.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技术信息资料等;3.优先参加由本会组织的国内外科技活动;4.参加由本会主办的学术会议,注册费优惠;5.可要求本会优先提供科技服务(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举办科技培训班或讲座、科技报告会)等
(三)单位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2.执行本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3.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科技服务和学术活动;4.负责组织本单位科技人员及会员开展学会工作;5.向本会提供有关科技资料和信息;6.按期缴纳单位会员会费
第十一条 凡是本会会员,对冶金科学技术和学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年龄在70岁以上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提示仍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选举产生下届理事会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各专业学术(工作)委员会的挂靠单位;(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批准内部管理(党的组织和财务、人事管理)制度;(十)批准学会年度工作计划;(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原则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建立理事长之间顺畅的沟通机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有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的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科协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提交各专业学术(工作)委员会挂靠单位名单并协调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并经理事长批准;(五)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长委托,秘书长可代其行使职权;(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常务理事和副理事长均由单位现职主要负责人担任,当其职务变更时,由该单位新的主要负责人继任
由所在单位向省冶金学会提出变更申请,由秘书处下文通知各会员单位及各专业学术委员会并报省科协、省民政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在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原则上不增加理事及理事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需增加理事及理事单位,由学会秘书处报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也可以通讯方式函请各常务理事通过后报省科协、省民政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学术(工作)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负责开展本专业领域内的各项活动
专业学术(工作)委员会须遵守以下规定:(一)专业学术(工作)委员会必须有明确的挂靠单位
挂靠单位应是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权威和影响的单位,并应明确承诺对专业学术(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给予充分支持;(二)专业学术(工作)委员会不得冠以“全省”、“河北省”等字样,不另订章程;(三)专业学术(工作)委员会的领导成员由专业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前应征得常务理事会同意,选举后报常务理事会审批;(四)专业学术(工作)委员会必须开展活动,一般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学术活动
专业学术(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和变动,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省科协备案,并在河北省民政厅登记注册或注销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国内外个人、团体和单位的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建立正常的年度审计和交接审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河北省民政厅和省科协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河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它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科协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河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协和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凡中国金属学会在河北省的个人会员,均为河北省冶金学会会员
第五十条 本会会徽延用中国金属学会会徽,会徽的下方为本会的中文名称:河北省冶金学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河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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