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写作学会中国写作学会章程

中国写作学会中国写作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为中国写作学会,The writing Academy of China,缩写W.A.C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我国高等院校从事写作教学和写作研究的教师,以及从事与写作学科有关的党政机关、新闻出版等方面工作的人员,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学术团体,属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法规,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振兴写作学科,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坚持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团结和组织写作学科的教学和科研力量,积极探讨写作活动的基本规律,为建立和完善写作学科的基本理论体系和基本功训练体系,提高写作教学和科研水平,普及写作知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创造绚丽多彩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教育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常设机构中国写作学会秘书处设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大学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学会的业务范围:(一) 研究写作学理论;(二) 探索写作教学方法;(三) 制定并实施写作学研究规划,交流会员的科研成果;(四) 组织编写各类院校的写作教材,交流教学经验;(五) 出版会刊《写作》和有关写作的丛书;(八) 组织年会和其它教学、学术活动;(七) 加强与各省、市、自治区写作学会的联系,促进和加强写作学科的国际交流;(八) 保护会员从事本会业务活动的正当权益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三) 在写作学研究或写作教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 在我国高等院校从事写作教学的教授、副教授以及成就突出的讲师、助教,或从事与写作学科有关的党政机关、新闻出版等方面工作的相当于讲师以上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经中国写作学会会员两人以上介绍推荐;(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学会秘书处集体会议讨论通过,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学会的活动;(三) 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二) 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三)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五)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 向本学会介绍教学经验,提供科研成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及罢免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终止事宜;(五) 制定学会的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计划的实施;(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或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 决定会员的除名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任期4或5年

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秘书长任期不在此限期之内,可长期聘用

会长、副会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会长或秘书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负责学会的全面工作;(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学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和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6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年7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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