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第四章学部委员第十四条 学部委员的标准和条件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做出卓越成绩和突出贡献,学术水平为国内或国际学术界公认,作风正派,学风优良,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专家学者,可被推荐并当选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第十五条 学部委员的权利与义务(一)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理论方向和科研方向;(二)在遵守科学道德,维护科学精神,发扬优良学风等方面,起表率作用;(三)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培养后备人才,推动学科发展和队伍建设;(四)参加学部委员会议,参与学部的学术评议、学术咨询等活动;(五)积极推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六)对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意见;(七)推荐学部委员候选人;(八)拥有学部委员会议规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年满70岁的学部委员,不担任学部的领导职务,但继续享有以上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和义务;年满75岁的学部委员,不参加对学部委员候选人的推荐和选举等工作,可自由参加学部的其他各项活动
第十六条 符合学部委员条件的离退休老专家,在职专家中年满80周岁、不担任行政职务符合学部委员条件者,由院授予荣誉学部委员称号
荣誉学部委员为终身荣誉
第十七条 学部委员的增选每二至四年进行一次
每次增选学部委员的名额和时间,由院务会议确定
第十八条 学部委员候选人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推荐,不受理本人申请
(一)学部委员直接推荐
每次增选,每位学部委员推荐候选人不超过2名;每名候选人需获得3名或3名以上学部委员推荐为有效
(二)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各研究所推荐
第十九条 学部委员由学部委员大会选举产生
推选工作必须严格坚持标准,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十条 学部委员选举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参加投票选举的学部委员人数,应超过学部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得赞同票达到投票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候选人,按学部应选名额,根据得票数依次当选,满额为止
选举结果由学部主席团检查确认,经院务会议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一条 首批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的产生首批学部委员、首批荣誉学部委员的推选工作,由院务会议制定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部委员调离我院,经学部主席团审议批准,免去其学部委员称号,并通报全体学部委员
学部委员加入外国国籍,即为自动放弃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称号
第二十三条 学部委员的个人行为违背学部委员标准,有不少于5名学部委员书面提议要求撤销其学部委员称号时,由其所在学部受理并审议后,通过学部委员大会投票表决,经学部主席团审查批准,可撤销其学部委员称号
参加投票表决的学部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学部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赞同撤销其学部委员称号的票数,不得少于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
学部委员的个人行为违法犯罪,经学部主席团审查批准,撤销其学部委员称号,并通报全体学部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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