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转设期2008年,教育部发布了《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教育部26号令),提出将于2013年完成独立学院的改革,并指出了独立学院继续作为独立学院存在、转设为独立设置本科学校、撤销或合并的3条“出路”
1.独立学院获得了新的发展基点教育部“26号令”的发布,廓清了1998年至2008年的一系列困扰人们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办学者的疑难问题,使得独立学院的发展前景也更加清晰
其一,关于独立学院的性质,教育部“26号令”第二条明确指出:“本办法所称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与教育部“8号文件”相比,教育部“26号令”突出了“举办者”和“经费来源”这两项最基本的办学要件,从而明确了独立学院各办学主体所应担负的责任与义务
其二,关于独立学院的权益,教育部“26号令”明确提出独立学院依法享有《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所提出的所有鼓励性、扶持性政策,包括专项资金支持、闲置土地出租出让支持、金融信贷支持、税收优惠支持、公益事业用地支持、教职工权益保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等
其三,关于申办高校的权益,教育部“26号令”突出强调:普通高等学校对独立学院投入的学校名称、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以从独立学院的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独立学院使用普通高等学校的管理资源和师资、课程等教育教学资源,其相关费用也要按照双方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列入独立学院的办学成本
其四,关于参与举办者的权益,教育部“26号令”明确规定: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与普通高等学校一样都是独立学院的举办者之一;独立学院出资人依法可以从独立学院的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这些规定较好地回答了有关独立学院举办者能否取得、如何取得“合理回报”的核心问题,有利于吸引更多社会资源投入民办高等教育事业
2.向民办普通高校“转设”是出路之一教育部“26号令”对已经设立的三百多所独立学院提出了一个5年的考察验收期
在此期间,独立学院将面临6种选择:或者以独立学院的形式继续办学,或者转设公办,或者“回归”申办普通高校,或者转设为民办普通高校,或者并入其他民办高校,或者被终止办学资格
其中,对于那些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独立学院,教育部将推动其逐步转设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普通高校
这既是国家宏观政策的价值导向,也是多数独立学院求生存、谋发展的必然选择
事实上,由于独立学院具有本科起点的明显优势,因而它更应该成为中国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的“孵化器”
在此之前,中国只批准设置了27所民办普通本科高校
而2008年10月,教育部就一次性批准4所独立学院转设为民办普通本科高校;2009年6月又有一所独立学院完成转设,其力度之大实属罕见
3.要以普通高校设置标准指导转设工作当前,教育部规定的5年过渡期已经过去了1/5时间
必须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与独立学院的发展要求,做好迎接考察验收的准备工作
因此,必须对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认真解读,力争在规定期限内成功实现由独立学院向民办普通高校的“转设”
2006年,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06〕17号)就已经明确提出:“独立学院视需要和条件按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程序可以逐步转设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为此,教育部配发了《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发〔2006〕18号),对普通高校的各项设置标准都提出了明确要求;2008年教育部发布的“26号令”更进一步提出了独立学院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这既是国家实施考察验收的依据,也是独立学院自身发展的方向
根据“转设”工作的特殊要求,要特别关注其中的三项规定:一是关于普通高校设置标准的要求,包括办学规模、学科专业设置、师资队伍、教学科研水平、基础设施、办学经费及领导班子配备等;二是关于学校名称的确定,必须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层次、类型、学科门类、教学科研水平、规模、领导体制、所在地等来确定;三是关于“转设”的申请程序,这应当由学校主管部门委托其教育行政部门邀请规划、人才、劳动人事、财政、基本建设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进行考察、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报请国家教育部审批
在此期间,独立学院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尤其要加强基础设施和师资队伍建设,同时按照学校发展目标和人才培养要求积极调整专业设置,完善教学计划、教学规范及教学管理制度,力争使各项办学条件都达到民办普通高校所应有的基本要求
2020年5月18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工作的实施方案》,2020年末,各独立学院全部制定转设工作方案,同时推动一批独立学院实现转设
原则上,中央部属高校、部省合作共建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要率先完成转设,其他独立学院要尽早完成转设
转设路径为办学协议完善,办学主体间权利义务划分清晰,办学条件达到本科高校设置标准的独立学院,可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无社会举办方(指由公办高校单独举办,公办高校与学校基金会、校办企业、学校附属医院、校友会或学校工会等下属机构合作举办,以及公办高校与地方政府合作举办)或社会举办方拟退出举办、地方政府有条件承接举办的,鼓励转设为独立设置的公办普通本科高校,对于无社会举办方的独立学院(即所谓的“校中校”),如转为民办普通本科高校,须明确非营利性,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办权转让给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已停止招生,或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完成转设,或举办者主动提出且条件具备的,终止办学,撤销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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