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政策解读

独立学院政策解读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高校独立学院发放毕业证书有变,2003年独立学院招收的新生,毕业证书不再发放母体高校的证书,改发独立学院的证书

学士学位证书还是由母体高校发放

依据《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进行了调整和充实、达到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条件并经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的独立学院,从2008年秋季入学的学生开始,以独立学院的名称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2008年以前入学的学生,由独立学院组织申请其他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学士学位

 《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三条还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现代汉语词典》中 对“公益”的解释是:公共的利益

因此,《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三条提出的“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中的“公益性”应理解为举办独立学院要符合《教育法》,贯彻教育方针,为国家培养人才;要具有“普惠性”,让社会公众普遍地感到自己从中受益,让大家都能感觉到很温暖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独立学院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在本地民政部门开具“贫困证明”开学报道后交给所读院校申请“助学贷款”或在生源所在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学生毕业后在招聘录用、留学、考研、报考公务员考试、户籍管理,毕业生就业及其它方面待遇等均与其它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学生享受同样的政策待遇

独立学院以实施本科学历教育为主,部分独立学院经过教育部审批可以招收专科专业,与其他普通本科高校具有平等的合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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