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计算机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天津市计算机学会,英文译名是Tianjin Computer Federation,英文缩写是TCF
第二条 天津市计算机学会是由从事计算机及相关科学技术的科研、教学、开发、生产、应用和服务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具有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的非营利性学术团体,是发展我市计算机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在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范围内活动,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努力团结计算机和相关技术领域有关专业人士,为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贡献力量
学会的宗旨是通过学会的活动,为计算机和相关技术领域有关的专业人士和学生的职业发展服务
学会倡导学术公正、独立和创新,致力于推动计算机和相关技术领域理论研究、技术、应用和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为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市社团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登记号为津社证字 第420号
第五条 天津市计算机学会设在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宾馆南道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是:(一) 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二) 组织研究计算机科学技术和产业发展战略,向政府部门提出咨询建议;(三) 参加政府部门有关计算机和信息技术项目的科学论证,提出咨询建议;(四) 开展计算机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普及教育,推广计算机技术,促进计算机技术在各个领域的应用;(五) 发现、推荐、表彰和扶持计算机技术人才,尤其是青年人才
组织青少年计算机科技活动;(六) 组织计算机技术的科技展览;(七) 接受委托,承担计算机技术的项目评估,学术论文,成果鉴定和技术服务的评审;(八) 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计算机继续教育;(九)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学会有单位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热心参加学会活动,支持学会工作;(三) 在计算机及相关技术领域从事科研、教学、开发、生产、应用、服务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四) 单位会员应是合法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五) 个人会员应具有中国国籍,享有公民政治权利者;(六) 会员应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计算机及相关专业职称、资格或是相应的管理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符合会员的条件者,经理事会审查通过;(三) 由本会办公室注册并发放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个人会员:(一) 参加本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利,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优先参加本学会的活动,参加学会有关活动享有优惠待遇;(三) 获得本学会的无偿服务或优惠服务;(四)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单位会员:(一) 参加本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利,以及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优先参加本学会有关活动,参加学会有关活动享有优惠待遇;(三) 优惠取得本学会的有关资料、信息服务和技术咨询;(四) 优先获得本学会的其他服务;(五)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六) 具有本学会理事候选人资格;(七) 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单位会员活动;(八)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一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决议;(二) 维护本学会的荣誉和本学会的合法权益;(三) 积极参加本学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学会委托交办的任务;(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五)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制定本学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 决定本学会终止事宜;(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后进行,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通过酝酿、协商,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 (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6人,秘书长1人)、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七) 决定副秘书长 (1-3人),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罢免;(八)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和修改学会内部管理制度;(十) 制定学会工作计划;(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人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 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和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作风民主,原则性强,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应是在计算机科学技术界有较大影响的专家或学科带头人;秘书长应具有较强组织和管理能力,熟悉学会工作,秘书长为专职;(四)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不得超过65周岁;(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由学会秘书长担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组织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完成科协和学会交办的任务;(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四)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代表学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团体或个人资助和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会计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团管理局和市科协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科协审查同意,并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科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市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时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科协和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2010年12月12日经 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局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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