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规章制度

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规章制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经济法制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科研人员从事经济法制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化科研管理体制改革,将其建成一流的经济法制资料中心、一流的研究中心、一流的经济法制人才培养基地和安徽省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咨询服务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的专兼职人员

第三条中心遵循国家、地方、行业和学校研究发展规划,结合中心特点和社会需要制定中心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点研究课题指南

第四条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

第二章科研管理第五条中心组织研究人员,配合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国家、部委和省、市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鼓励研究人员开展横向合作研究

第六条中心重点研究课题向社会公开招标,经过专家认真评选,择优确定

第七条科研计划下达后,中心认真组织实施,并在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等方面作出合理安排,有计划、分阶段地开展项目研究

第八条科研项目需按计划完成,如中途变更计划,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校主管部门,待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计划执行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九条中心以科学研究为主、教学为辅,重点培养从事经济法制研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高级专门人才,并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培训

第十条中心配合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搞好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制定和教学任务落实等工作

第十一条加强对教学各个环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提高教学效果,使中心成为经济法制研究人才、地方政府相关管理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基地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二条中心实行全员聘用制,一般聘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中心实行开放式流动机制,以带经费带课题进中心、完成课题出中心和公开向社会招标的方式,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研究队伍

第十四条中心人员严格遵守学校及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尽心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章经费管理第十五条严格管理中心日常活动和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多渠道、多方面地筹措科研项目经费

中心活动经费实行主任审批制度,并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使用经费

第十七条课题经费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精打细算,厉行节约

第十八条经费使用范围:(一)购置科研图书资料以及必要的办公用具;(二)进行科研调查,查阅科研课题资料;(三)举办和参加全省性和全国性学术讨论会;(四)召开小型研讨论、课题论证会和科研成果评审鉴定会;(五)出版科研成果补助和奖励;(六)为开展经济法制研究所必需的劳务开支(一般不超过总经费的10%)

第六章资料和设备管理第十九条凡中心所购置的图书资料和科研办公设备,均属国家财产,应严格按照财务和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验收手续

第二十条中心图书资料和设备,在优先保证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使用的前提下,根据有偿服务的原则,向社会开放利用

第二十一条使用课题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原则上归中心所有,课题组可长期拥有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损坏和丢失中心图书资料或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原损坏图书资料或设备的版本或原样修复,丢失图书资料或设备按原图书资料或设备按原图书资料或设备的价格进行赔偿

第七章对外交流第二十三条中心积极鼓励对外交流,每年举办一次全省性经济法制研究或经济法制研究专题讨论会,三年举办全国性经济法制学术讨论会一次

第二十四条中心采取派出去、请进来的方式,通过派遣和接受国内外访问学者,开展合作研究

第八章奖励与惩罚第二十五条中心实行奖优罚劣,打破“大锅饭”和平均主义分配制度

第二十六条成果奖励参照《安徽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由本中心另定奖励标准

第二十七条对未按计划和要求完成课题研究任务或质量低劣者,中心将对其进行严肃批评,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收回课题经费及其它相应的处罚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二OO二年九月十二日 中心人员聘任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把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成为一流的经济法制研究基地,发挥中心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优势,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经济法制研究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打破终身制,所有人员均实行聘任制

第三条专职研究人员实行带课题进中心、完成课题出中心的流动机制

所带课题分为以下三种:1.获准立项的国家和省部级课题;2.已经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横向课题;3.中心的规划课题

第四条中心聘任的人员一般需具备硕士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具有博士学位者优先聘任

第五条中心的管理和专职研究人员均三年一聘

管理人员遵守中心的规章制度,积极工作,经考核合格,可以续签聘任合同;研究人员一年内因特殊情况确不能完成课题的,可以根据课题研究的实际需要续聘一年

第六条聘任人员一经聘任,即由中心颁发聘书

第七条专职研究人员被聘任后,中心将在职称晋升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在工资、福利等方面提供优厚待遇

第八条中心优先选派专职研究人员中的学术骨干出国进行学术交流、参加经济法制学术会议等各种学术活动

第九条校内教师或科研人员被中心聘任为专职研究人员,人事关系一般留在所在院系,所在院系原则上不安排或少安排教学任务,完成课题研究后仍然回院系工作

第十条校外人员被中心聘任为专职研究人员,人事关系可以转入中心,享受学校和中心人员的一切待遇,课题完成后离开中心

第十一条中心根据课题研究需要,聘任部分兼职研究人员,聘期均为一年

兼职研究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研究课题,可以优先使用中心的资料、优先申报中心的年度规划课题,所发表的研究成果可以向中心申请奖励

第十二条中心聘任的专职研究人员在发表研究成果时必须署明在中心聘任期内完成;兼职研究人员发表的成果也必须署明中心兼职人员的身份,方可申请奖励

第十三条中心的管理人员和专职研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和中心的规章制度,履行聘任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学校和中心的规章制度和不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者,中心将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解聘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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