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管理单位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管理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作为学科目录设置和管理的决策机构,其职责是:(一)制定学科目录的设置与管理办法;(二)统筹规划全国的学科目录设置与调整工作;(三)批准学科门类、一级学科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定期发布学科目录

教育部有关职能部门作为学科目录设置和管理的执行机构,其职责是:(一)按照发布的学科目录对学位授予单位的人才培养工作进行宏观管理;(二)收集和发布学科相关信息,组织学科设置与调整的论证工作,引导和规范学科设置;(三)负责二级学科自主设置(或设置)的备案审查(或审批),定期编制二级学科目录;(四)承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涉及学科目录的其他相关工作

学位授予单位在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中的职责是:(一)依据学科目录,实施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工作;(二)依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二级学科、交叉学科设置的原则、要求和程序;(三)按规定报送招生、学位授予和毕业生就业等信息;(四)根据学科发展趋势,提出学科设置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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